关于原在汉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社〔2007〕132号)

时间:2007-12-15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06]17号)和《武汉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武财社[2006]309号)文件要求,经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研究,现就原在汉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原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政策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从事灵活就业,且在省社保经办机构流动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流动窗口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按武财社[2006]310号和武劳社[2006]5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上季结束后1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于季后20日内将经认定的人员名单及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单独汇总造册报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于季后30日内将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省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定。
      三、资金拨付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武汉市“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各区“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由区财政部门核定并将资金拨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拨付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
      失业保险关系不在省里的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贴期限和标准
      原在汉的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2007年1月1日以前的不予追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武汉市补贴标准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帮扶的重要举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请你们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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