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财政局:
2007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80元,远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60元。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相应予以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自2007年3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406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29元/月。
江夏、黄陂、新洲、蔡甸、东西湖、汉南区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各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