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2-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确保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目标的完成,加强对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目标的管理与考核,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办发〔2006〕2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并承担有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以及所属系统的相关责任单位。
第三条: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工作目标预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绩效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综合汇总分析;组织年终绩效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检查考核。绩效管理与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工作目标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经济发展目标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目标相结合,科学论证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年初由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能、上年度绩效管理完成情况及本年度主要工作要求,提出本单位绩效工作目标建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管理考核小组进行综合平衡,征求各责任单位意见后形成绩效工作目标预案并确定各绩效工作目标所占权重,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各绩效工作目标责任单位正式下达。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达后的绩效工作目标,在本系统及归口、挂靠的部门进行分解落实。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工作管理,督促检查与考核主要采取日常监控、季度综合分析、半年自查抽查、年终检查考核等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绩效工作责任单位绩效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调研,通报绩效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作法,分析并协调解决绩效管理落实过程中的问题。
定期综合分析。各绩效工作责任单位在对绩效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按市统计局审批的相关报表认真规范填报统计数据,由负责绩效管理考核单位进行综合分析。
半年通报检查。各绩效工作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于当年7月20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报送书面自查报告(包括绩效管理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未完成绩效工作进度的原因分析及下步措施等)。根据市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对重要指标在全市进行通报。
年终检查考核。次年1月中旬,各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对上年度绩效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受检之日前准备好绩效管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负责绩效管理考核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工作的抽查和年终检查考核采取全面、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统一标准,严格规范。考核结果作为各绩效工作责任单位是否达标和进行绩效管理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工作检查考核严格以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绩效工作目标数为依据,以各责任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数据为对象进行。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一)对比绩效工作目标数与上报统计数,检查绩效工作完成情况。
(二)查看完成绩效工作原始台帐(含纸质和电子各类台帐)记录,检查台帐记录是否与上报统计数相符。
(三)实地考查,访问上岗就业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扩面新增单位和个人,以及原已参保单位的新增人员,检查各项目标落实到位的真实性。
(四)把就业再就业绩效工作目标考核与贯彻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要求结合起来,检查用人单位新增就业人员是否按《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空岗报告;新增就业人员招聘上岗是否通过劳动力市场推荐介绍;新招聘上岗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与被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五)在考核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中,各责任单位应如实建立申报参保人数和全额缴费工资考核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把好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核定关,坚持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坚持“两表两签字”制度;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要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要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做到应保尽保、应核尽核。
(六)严格规范工作报表制度,按时定期报送数据及动态信息,及时总结推广好的方法和经验。
第八条:对各绩效工作责任单位实行分类考核统计。
(一)年底会同市委、市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小组对各绩效工作责任单位进行检查,绩效工作考核指标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各项指标满分为100分。
(二)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得分,结合走访、座谈、抽查等情况,按照各绩效任务所占权重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名。
(三)可直接用数据衡量的连续性指标,既有合格值又有挑战值的,完成合格值的计60分,完成挑战值的计100分,未完成合格值的计0分。完成合格值,未完成挑战值的指标,按照实际完成数值与挑战值的比例计算实际得分。
(四)绩效工作按规定办法和程序考核确定后,不得更改。
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工作考核由以下相关部门实行责任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完成绩效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认定工作,并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绩效管理工作的主要数据。
(三)市统计局负责对绩效工作的主要数据进行审核、综合分析和统计汇总。其编制汇总后的报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三方确认后,由市统计局正式公布。
(四)市人事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安置、公务员录用等目标的考核统计工作。
(五)市工商局负责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绩效管理目标的考核统计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绩效管理目标的考核统计工作。
第十条:如市委、市政府绩效管理办法调整,以市委、市政府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委 武汉市统计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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