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04 来源:武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武汉网[whw.cc] 我要纠错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自救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兴办或扶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城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业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所占比例达到60%以上;
(二)有企业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者就业证》;两劳释放人员释放证;企事业单位分流或企业改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证明;
(五)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付凭证。
第六条 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主办或扶持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二)免税期满后,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第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一季度为年检时间。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年检材料的受理和审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可继续给予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第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年检的有关材料:
(一)填报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
(三)上年度执行纳税情况自查报告;
(四)上年度企业经营财务报表;
(五)企业名称、法人变更,企业改制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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