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武政[2004]37号)有关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将委托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区属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许可委托的办法,与区劳动(保障)局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委托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现就委托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如何加强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批。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人,到市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备案,将备用金存入指定银行帐号并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备用金监管协议,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同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区属职业介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需要变更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四、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大型
招聘洽谈会,应提前15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五、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资格的职介机构工作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培训,使用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教材,经考核,发《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六、《职业介绍许可证》于每年第一季度年检。职业介绍机构应持有关材料送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对不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公共、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费[2002]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八、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需通过劳动保障服务网、新闻媒体公布或刊登广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方可公布。
九、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经常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的职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讲评制度,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弄虚作假与
企业、医院串通一气,诈骗求职者钱财的职介机构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对各种非法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法中介行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应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并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
十、对违反《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按《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其行政处分。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