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完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覆盖面不够广泛,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这些都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三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
2、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
这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二是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三是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制约机制。五是建立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让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六是加强基金、养老保险费征缴,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七是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八是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九是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十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3、我市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有哪些调整规定?
答: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据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4、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有哪些调整规定?
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07年7月1日起,凡按规定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核定。对缴费确有困难的,2007年至2010年度可分别按照对应年度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核定缴费基数,从2010年起统一按照对应年度武汉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核定缴费基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20%确定。
为方便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简化手续,结合我市实际,在2007年2009年5年过渡期内,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对应年度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个比例档次选择缴费,即2007年按岗平工资的60%和100%;2008年按岗平工资的70%和100%两个档次选择缴费,依些类推。据此计算,2007年两个比例档次缴费标准为218.39(岗平工资的60%)和363.98(岗平工资的100%)。
5、2006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多少?
答: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全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武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839元,月平均工资为1819.92元。2007年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091.95元(1819.92的60%),不超过5459.76元(1819.92的300%)。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两档的缴费基数分别是1091.95元(2006年岗平工资的60%)和1819.92元(2006年岗平工资的100%)。
6、我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时间(简称“统帐结合”)为什么要统一调整为1996年1月1日?
答:我市规定,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职工(除改制科研院所外)实施“统帐结合”制度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这样调整规定,一是符合省政府文件精神,使我市统帐结合时间与全省保持统一,有利于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省制度的衔接统一。二是统一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统帐结合时间,有利于实现完善制度中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及养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过渡,维护职工利益。三是有利于实现社保部门养老保险业务统一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与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接,促进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转移。
7、我市“统帐结合”时间调整后,“老人”、“中人”、“新人”是如何划分界定的?
答:我市各类参保企业及职工“统帐结合”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后,“老人”、“中人”、“新人”的划分也据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老人”是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退职人员;“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新人”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8、这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有哪些特点?
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完善制度的工作要求,我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执行。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制约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进行设计的。
9、“新人”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新人”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 “新人”退休后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述为:
P基础=W在岗(1+n平均指数)÷2×N×1%
P基础——基础养老金
W在岗——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平均指数——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N——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大,相应地个人帐户养老金则低,相反则相应较高。
从“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结构分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体现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10、“中人”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新人”一样。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为确保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按照国家及省文件精神,对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计发,设置了5年过渡期,在过渡性内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计发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低于原办法计发待遇水平的,按原办法待遇水平予以补齐;新办法高于原办法待遇水平的,在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休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规定,统一按照新计发办法执行。
11、“中人”过渡性养老金中“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
答:“中人”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地“中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即“全程指数”。其中:参保人员在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统一设定为1.0,以公平地体现计划经济时期职工的劳动贡献;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12、“老人”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3、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是否可定期享受养老待遇?
答: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是职工退休后可定期享受养老待遇的基本条件之一。但不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只满15年就可不缴费了,因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必须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且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与养老待遇挂钩。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按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后仍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单位缴费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窗口缴费期间,其个人缴费中划入社会统筹内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是否可以延长缴费年限?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缴费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且在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应中止缴费,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15、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答: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帐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体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16、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规模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这样调整,是国家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试点后确定的,一是与做实个人帐户相联系,二是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相适应。
17、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1995年底前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仍可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不参与基础性养老金和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
18、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在计发养老金时是否不再实行扣减政策?
答:在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因病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其养老金计发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待遇对比的办法,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时,仍按原规定比例扣减;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再扣减。
19、参保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何新的规定?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即: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内退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内退前所在岗位性质确定。
在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退休。
20、什么是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增强企业人才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1、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国有农垦企业中的农工退休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等六个远城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采取逐步过渡办法,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