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登记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新工伤”和“老工伤”的区别
(1)在2005年6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属“老工伤”,之后发生的属“新工伤”;
(2)“老工伤”的待遇由原单位(托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工伤职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或仍由原单位按月发放工伤待遇;
(3)“新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办事流程
(1)就医:工伤认定前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工伤认定后职工凭《继续治疗申请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
(2)申报:单位及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并申报工伤;
(3)工伤认定和鉴定: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认定和鉴定的材料。认定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伤残等级的鉴定部门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4)工伤待遇审核:各项待遇由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复审并核定;
(5)费用领取:工伤医疗费、工伤固定待遇核定后,由单位提供收据(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工伤医疗费用的申报流程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现金报销,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医嘱、认定书、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需继续治疗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继续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凭表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申报流程
假肢、假牙、轮椅等属于辅助器具,如需配置,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辅助器具配置申报表》,工伤职工凭表到定点辅助器具机构配置,费用由配置机构垫付,配置机构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超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固定待遇的申报流程
工伤固定待遇包括定期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工亡待遇等;
工伤职工经认定和鉴定后,其固定待遇由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提供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表、工伤待遇申报审核表等。
特殊情况工伤就医的申报流程
(1)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工伤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报销,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医嘱、认定书、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2)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工伤医疗费现金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病历、清单、出院小结、医嘱、认定书、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