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2 来源:武汉网|http://www.whw.cc/ 作者:武汉网[whw.cc] 我要纠错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武政办[2006]1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社保局等部门关于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社保、财政局,市国资委拟订的《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六月二日
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劳动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市属国有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
(一)未实施改制,长期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况,严重资不抵债,且职工长期未发工资或者生活费的市属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2001年12月16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没有单位接收和安置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2001年12月16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后至本办法出台之前,经法定程序破产、未按《特困国有企业和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规定》(武劳社[2001]130号)为退休人员预留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没有单位接收和安置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四)已改制、关闭,且改制、关闭时未为已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预留相关费用的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劳动社保局共同对困难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困难企业应当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月报表、财务报表和上报财政部门的有关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其中,破产企业应当由原主管部门提供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或者政策性破产批文;已改制、关闭企业应当提供改制、关闭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困难企业经过资格认定后,应当将其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困难企业的资格一年一定,对未改制困难企业经营效益好转的,应当及时更改认定结论。
第五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筹资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
第六条 困难企业无力解决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产权管理单位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集中向市财政借款,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归还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在企业改制或者破产时,从企业资产或者企业破产财产中扣除归还市财政;企业资产不足偿还借款的,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产权管理单位统筹解决。对于已改制、关闭破产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规定为其参加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费用进行补助。
第七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规定重症疾病和慢性病的医疗费用,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暂定为一年。困难企业应当在待遇期满的前一个月,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已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的,应当按正常参保形式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十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一条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解决本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第十二条 市下放到区的原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其参保经费由企业所在区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区财政可向市财政申请借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币安app官网下载 虚拟手机号码 高仿手錶 手机app软件下载 币安app官网下载 币安app官网下载 币安app官网下载 币安app官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