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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各社保经办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民政部门负责向市、区国资部门提供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以下简称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所属企业名单,经市、区国资部门审核认定后,将属于困难企业和主体已经消亡企业的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名单,分区分类分送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
二、市、区国资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分别对市属和区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对其中的困难企业和主体已经消亡企业作出标识,反馈民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和市人社部门负责协调中央和省属困难及主体消亡企业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所需补助资金到位,市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好市属同类人员所需资金,并督促区财政部门将区属同类人员所需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以便全市统一报销结算。
四、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负责按要求做好困难企业和主体消亡企业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各项待遇落实工作。
五、对困难企业和主体消亡企业中的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普通门诊按月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为个人帐户月度配置额的100%。对其中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窗口参保退休的,如个人帐户配置额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比例划入的,其普通门诊待遇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比例补助到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民 政 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27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减轻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以下简称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医疗费用负担,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对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实行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并已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人员。
二、补助范围
上述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予以补助。
三、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从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超出其当年个人账户配置额部分,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90%给予补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90%给予补助但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其当年个人账户配置额。
四、补助渠道
对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的医疗补助由所在企业负责。所在企业属于困难企业或原所在企业主体已消亡的,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所在统筹地区财政负责解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无力负担的,按所在统筹地区补助标准由省财政负责解决。
五、补助程序
医疗补助由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提出申请,有企业的向所在企业申请,企业主体消亡的直接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困难企业无力解决需财政补助的,由所在企业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补助时本人需提供就医相关有效凭证和单据,困难企业需提供无力解决的证明材料。
各地要高度重视减轻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医疗费用负担工作,制定具体的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和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方便就医,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负责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的身份认定工作,将所属范围内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名单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审核、支付医疗补助费,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复核,年底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时结算,并将补助资金拨至当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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