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和市建委于
2003年、2004年就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建立与实施分别制发了《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武劳社[2003]176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劳社[2004]12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但也有少数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按规定积极主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严重地阻碍了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贯彻与实施,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上述两个文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按武劳社(
2003)176号和武劳社(2004)12号文件规定,中心城区只设立一个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到该队办理相关手续;远城区参照中心城区执行。
二、各工程建设单位(业主)要按武劳社(2003)176号和武劳社(2004)12号文件的要求,及时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未按规定缴纳的,应抓紧时间于6月20日前补缴到位;新开工项目应按时按标准主动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