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人社办〔2009〕7号

时间:2010-06-28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各区劳动(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及时、妥善处置因企业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职工(含农民工)群体上访、聚众讨薪等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备案。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置因企业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职工(含农民工)群体上访、聚众讨薪或其他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部署,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及时、妥善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原则,做到宣传法律、稳定情绪、查明事实、理清权益、化解矛盾、解决诉求,防止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维稳工作统一部署,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承担主要责任,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即:对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建设领域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其他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由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区劳动(保障)局处置有困难的,报请市局指导、协调。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切实加强监察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随发随处,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到位。
三、组织领导
全市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市局副局长徐冬先总负责。市本级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吴丹负责,苏小明、熊昌全、高飞、杨力具体分管负责。市本级设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指挥中心,在市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办公。市监察支队其他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应由分管局长总负责,监察科(队)长具体负责。各区关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情况,应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支队)备案。
四、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接收突发事件信息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渠道包括:各级领导、各级机关、群众举报投诉及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
市本级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信息的收集与传递工作由指挥中心负责。指挥中心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向支队长报告,并根据支队长指示,及时通知相关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要求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与传递。相关人员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分管局长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也可直接接收相关信息。
(二)实施突发事件处置
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信息后,分管局长、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带领监察人员在45分钟之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并视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区公安、工商、建管、企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涉案单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查清案情,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能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处置。
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因手段有限等原因处置有困难的,可向市本级指挥中心报告,请市监察支队派员指导、协助。市监察支队收到相关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支队长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指派分管队长带领相关责任监察科室赶赴现场处置。责任监察科室力量不足时,支队长、分管队长可调其他科室监察员协同处置。同时,根据突发事件性质、规模和影响程度等因素,由指挥中心通知市公安、工商、建管(清欠办)等部门赴现场共同处置。如突发事件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矛盾激烈、事态紧急,支队长应报请徐冬先副局长到场指挥处置工作。如涉及省属用人单位,应及时报请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派员处置。
2、分管队长、责任科室负责人应带领监察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间要求为:江岸、江汉、硚口区45分钟之内,汉阳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0分钟之内,武昌、青山、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0分钟之内;远城区尽快到达。
3、市监察支队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会同市、区各相关部门迅速了解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发原因、诉求焦点和处置难点,协调和督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稳妥处置到位。
(三)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应及时上报,实行事先、事中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度。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置伊始及事中,应及时向市本级指挥中心口头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于当日或次日12时前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本级指挥中心。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科室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后,应于当日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队长审定后,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于次日12时前报支队长,由支队长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
(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求
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敏感、强化责任、迅速介入,分管局长亲自抓,监察机构负责人靠前指挥,骨干监察员深入现场处理,确保及时妥善处置到位,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区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保持信息畅通,随时联系,快速反应。
五、责任追究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暂行办法》、《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一)通信手段不畅通,联系不上或拒绝接听的;
(二)不听从指挥和命令,相互推诿的;
(三)在现场处置中消极不作为,袖手旁观或擅自撤离现场的;
(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并引起不良后果的;
(五)请示、报告不及时,导致信息传递延误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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