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

时间:2011-04-12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人社部发〔200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决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积极组织开展四类培训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条件,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抓紧制定本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考核,大力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资金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对实施特别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摸清底数。要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并按规定对其所属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落实相关政策。发改委等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四)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依托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大学生志愿服务者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采取轮训、定期培训、业务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三部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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