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2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2)贷款使用及还款计划;
(3)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省、市及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反担保相应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后,对申请人的资料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担保机构提出推荐意见。
贷款担保机构确认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反担保形式等符合规定后,确定贷款额度,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核实后予以放贷。
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个人贷款,也可按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区级担保基金担保贷款。
七、个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贷款额度可由原最高5万元提高到7万元;合伙经营的实行捆绑贷款,额度可由原最高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由担保机构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对按时还款的,可享受两次贷款优惠政策,但两次贷款的发放间隔期(即第一次贷款的发放时间与第二次贷款发放时间之间连续计算的时间跨度)必须在两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贷款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经办银行对新发放的个人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规定期限内的个人和合伙经营的个人贷款按季进行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
市级担保基金个人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应由区财政负担的贴息,按季通知相关区及时上缴市财政。
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比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有关小企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小企业贷款额度。对于吸纳安置再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可由3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7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额度;在400万元额度以内,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
第二十八条 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须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表二),经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由担保机构对企业考察后,向经办银行承诺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贷款不限于市、区确定的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十条 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小企业申请贷款可采取两种方式:
1.由企业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三),凭相关资料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需担保基金担保的,按第28条规定办理后,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认可担保方式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并发放贷款。
2.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对企业经营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银行先行发放贷款,企业再向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资格认定。
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根据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上浮利率的利息不贴息。
对经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经办银行不得扣留贷款保证金。
九、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三十一条 规定期限内的个人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非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高校毕业生非微利项目个人贷款分别由市、区财政全额贴息。
小企业2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中央财政贴息25%,由市级担保基金担保的,市财政贴息25%;由区级担保基金担保的,市、区财政各贴息12.5%。200万元以上部分的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由市级担保基金担保的,市财政贴息50%;由区级担保基金担保的,市、区财政各负担25%。上浮利率的利息及超出400万元以上的贷款的基准利率,均由企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 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应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规定,计算个人和小企业贷款应贴息金额,个人贷款贴息按季,小企业贷款在还清贷款后,向市或区财政部门申报个人贷款贴息资金,小企业贷款利息由企业直接向经办银行支付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应在季后或贷款还清后5个工作日内按级次向财政部门申请上一季度或该笔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正式申请文件,主要包含贷款发生额、贷款发生笔数、贷款贴息起止时间、本次申请贴息期限、贴息金额等内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个人微利项目贷款、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小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借、还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上报工作,应在收到经办银行和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发放情况、贴息项目、贴息时间、申请贴息金额等进行审查。同时,将本区财政部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文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经办银行和企业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等装订成册后,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区上报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贴息项目、贴息期限、贴息金额、基准利率等进行审核,对各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下达批复文件。同时,将各区财政部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在7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企业据实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垫付,每年终,市、区财政据实结算。区级担保基金个人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受理审核后,(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上级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将市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市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及时将应拨各区资金核拨各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三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借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住房证明)、稳定职业、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武汉户籍居民,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职介机构)、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出现贷款损失时,经认定属不可抗拒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可只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未偿债务的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担保机构对于参加市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
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第三十九条 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担保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预警。达到5倍时,经办银行可暂停发放贷款。
第四十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不良率的监测分别以区、街道、社区或部门为单位,当单位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该单位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将该单位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四十一条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5%时,担保机构可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此比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四十三条 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机构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2)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3)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担保机构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4)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少于经办银行该项贷款余额的20%时提出预警;(5)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等。
第四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担保基金利息收入按年全额转入代偿周转金,一并用于本级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并按贷款担保级次报同级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由市级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还需报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批后,履行代偿责任,并及时将代偿金额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账户。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后,2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四十五条 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应会同社区服务站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到代偿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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