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保问答系列之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时间:2021-08-27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医疗救助政策常见问答

 

1、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对象、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2、医疗救助的费用范围?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剩余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3、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答:因违法犯罪接受诊疗发生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以及有其他赔付责任主体支付医疗费用等不纳入救助范围。

 

4、居民享受医疗救助有什么硬性条件吗?

答: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是武汉市户籍(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并通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5、医疗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类别,分别可提供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医疗救助和住院救助等。

 

 

6、哪些人可享受资助参保救助政策?

答: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享受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7、哪些救助对象可享受全额资助参保政策?

答: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A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8、哪些救助对象可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答:低收入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B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9、哪些人可以享受门诊救助?

答: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因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可以申请门诊医疗救助。

 

10、门诊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透析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重症精神病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的自付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其他重症(慢性)疾病的自付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11、住院救助标准可分为几个类别?

答:住院救助按照标准分为一般疾病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两种类型。

 

12、一般疾病住院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A类)因患一般疾病而住院产生的自付合规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6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低收入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B类)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含门诊救助金额)。

 

13、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A类)因患重特大疾病而住院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7万元;低收入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B类)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因病致贫对象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救助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14、门诊救助费用可以和住院救助费用打通使用吗?

答:当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对象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者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起付线的,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打通使用,但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之和不超过年度住院救助封顶线。

 

15、住院救助中的一般疾病和重特大疾病如何界定?

答: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起付线的,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未达到的认定为一般疾病。

 

16、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的责任单位有哪些?

答: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由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病致贫对象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由街道审核,区医保局审批;支出型贫困家庭由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管理。

 

17、医疗救助的结算方式有几种?

答:医疗救助结算方式共有两种,分别是医中即时结算和医后救助。

 

18、什么是医中救助?

答: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在全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救助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合规医疗费用。

 

19、如何申请医后救助?

答:治疗结束后,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现居住满1年居住地(未满1年的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无异议的报区医保部门审批,对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医保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批准救助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及时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0、救助对象申请医后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救助对象申请医后救助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社会救助证(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

3、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者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需由报销的相应部门注明已报销的费用和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4、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公章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重症病例或者出院小结;

6、填写《武汉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1、因病致贫对象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申请医后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因病致贫对象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申请医后救助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或者住院重症报销凭证;

3、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者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需由报销的相应部门注明已报销的费用和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4、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公章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重症病例或者出院小结;

6、家庭收入及财政状况证明材料;

7、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8、填写《武汉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2、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后救助有什么时间上的限制吗?

答:医疗救助对象跨年度申请医后救助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医疗救助金额按照医疗机构结算时间计入救助对象当年救助金额。

 

23、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能享受救助吗?

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按照政策规定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在医疗机构就诊,按照个人负担费用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原则上只救助一个自然年。

 

24、什么是低收入困难对象?

答: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办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或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或职工大额)起付线的重病患者可认定为低收入困难救助对象。

 

25、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指哪些人?

答: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是指经扶贫部门认定并进入国家、省、市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6、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答: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是指经住院治疗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27、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困难对象是指哪些?

答: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将下列特殊困难对象经审批后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导致伤残需要治疗人员;

2、在本市工作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职业病患者;

3、办理了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重病患者;

4、虽然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未达到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倍,但治疗时间超过2年,且家庭年收入扣减当年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5、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28、救助对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获得救助吗?

答:一般情况下救助对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要办理转诊手续,才能获得医疗救助。对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但属于危急重症且必须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因治疗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未在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且不属于危急重症,又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要出具医保分割单,对其因治疗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29、入院治疗时是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非救助对象能获得医疗救助吗?

答:在入院治疗时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或支出型贫困家庭等身份,但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非救助对象的,其当次住院治疗费用中费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0、入院治疗时不是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救助对象能获得医疗救助吗?

答:在入院治疗时不属于是救助对象,但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低收入困难对象或支出型贫困家庭等身份的,其当次住院治疗费用中费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1、王某某是一名低保户,因患尿毒症在门诊做透析治疗,为什么一段时间后医疗救助没有给报销了?

答:低保对象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做透析治疗,产生的自付合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门诊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当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者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起付线时,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打通使用,年救助封顶线为7万元。王某某在门诊做肾透析治疗,一段时间后不再给予医疗救助报销,原因可能是门诊救助额度已用完,但其合规医疗费用没有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者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起付线。

 

32、王某某是贫困户,没钱缴纳每年的医疗保险费。政府有没有相应的措施帮助他获得医疗保障?

答:按照《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规定,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可享受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33、周某某看病花了很多钱,想知道自己能否获得医疗救助?

答:目前,我市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有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对象、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对象、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如果周某某是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对象或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中的任意一种身份,在入院治疗时可以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如果不是,周某某可以经社区(村)向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会根据周大姐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给予初步审核评定,是否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34、王某某是一名低保户,是否去任意一家医院住院都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目前,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都是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王某某生病,在我市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都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35、王某某是一名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后又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能否获得医疗救助?

答:如果王某某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可以根据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实行医后救助。如果王某某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办理转诊手续,却转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属于危急重症的可凭借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给予医后救助,属于非危急重症的,视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按照政策规定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个人负担费用的3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36、贫困户王某某家新出生的婴儿,因病住院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中,有新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取得救助对象身份,从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纳入救助范围。

 

37、特困供养人员入院就诊,除了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政府还提供其他的优惠保障措施吗?

答: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除给予提供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外,还免收门诊挂号费、床位费。

 

38、王某某是一名贫困户,他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政策?

答:王某某作为一名贫困户,可以享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救助。如果其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后,还以享受门诊救助。

 

39、王某某既是一名贫困户也是一名孤儿,那么他的医疗救助政策和其他救助对象有什么不同吗?

答:既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又是孤儿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一般疾病住院救助。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40、王某某是一名低收入困难对象,去年上半年办理的身份认定手续,今年下半年去医院看病发现不再享受医疗救助了,是什么原因?

答:低收入困难对象身份认定后有效期为1个顺延年,在这1年内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1年后如果家庭依旧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身份认定,并享受相关救助待遇。王某某去年上半年办理的身份认定手续,如果今年没有再次申请办理身份认定,那么将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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