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3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武汉网whw***消息 高中取消“留级”和“跳级”。昨日,省教育厅发布《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已经实施了24年的《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条例》,即时废止。
普高学生不能转学到示范高中
根据《规定》,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此外,高一上学期结束之前,学校不得接收高一年级转入学生。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得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的学生,若无特殊情况应办理退学手续。
《规定》取消了原《条例》中,“休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的限制。原《条例》规定:“休学期不得低于一学期”。
“自动退学”条件被放宽
根据《规定》,学生因患重症或需长期休学的慢性病,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持医疗机构证明可退学;学生出国定居持有关户籍资料也可办理退学手续。
此前《条例》中:“家庭有特殊困难,无法坚持学习者;以及连续两年留级者可办理退学手续”的条款则被删除。
《规定》关于“自动退学”的条件有所放宽。要求“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超过10周”,经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而此前“在籍高中学生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连续达四周、累计达六周者”即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分制管理 不设留级和跳级
原《条例》规定:学生升级、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补考不合格者“应留级”。留级率应控制在5%以内。毕业年级不实行留级制度。而“德、智、体等方面特别优秀,主要学科成绩达到上一年级水平,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严禁学生降级。
在新出台的《规定》中,上述内容都被删除。明确“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设留级和跳级。”
学校处分学生,不服可申诉
根据之前实施的《条例》,“记大过以上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的决定,亦应记入档案”。也就是说犯错和改正错误都将在档案中记一笔。
但今后,“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但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此外,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申辩;对于留校察看、开除,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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