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5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总参政治部、管理保障部, 总装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做好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在原参保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时,应同时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七、办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军队补助的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军队补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并转移,参保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八、办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1)。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4),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二)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在部队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保机构据此做好人员标识,参保人员再次转移时该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
(三)除特别要求外,军队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相关表式的指标统一按《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系统建设和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的规定填写。
九、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方后,在地方之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时,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实施前,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随军后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军队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时,原在地方参保期间资金的转移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计算,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
十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参加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属于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第(二)、(三)、(四)、(五)、(六)、(八)项情形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资金转移和经办程序和参保缴费年限的计算按本通知第七、八条、九条规定办理。
十四、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编号: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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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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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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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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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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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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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起 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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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月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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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储存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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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原因(在对应的[ ]内打“√” |
[ ]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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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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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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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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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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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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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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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军队后勤机关(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联,填发此凭证的军队后勤机关和未就业随军配偶本人各一联)
重 要 提 示
1.本凭证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2.当您发生以下情况,凭本凭证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2)随迁安置时未就业,向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3)随军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仍未就业,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4)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填发此凭证的军队单位后勤机关联系,申请补办。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
缴费凭证》填表说明
(一)编号。指军队统一编制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编号。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信息
1.姓名: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2.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3.个人编号:必填项。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的唯一识别号码,由军队统一编制。
4.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5.户籍地地址:必填项。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6.参保起止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的起止年月。格式为YYYYMM-YYYYMM。
7.实际缴费月数: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军队时,在部队期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月数。
8.个人账户储存额: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军队时,其在部队期间积累的个人账户本息。
9.转移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原因前的[]中打“√”。其中,其他情形指国办发[2003]102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军人被取消军籍;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军人死亡;其他情形。
(三)军队单位信息
1.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军队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为“910000”。
2.单位名称: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部队的代号。
3.电话: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的电话。
4.地址: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的地址。
5.邮政编码: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的邮政编码。
附件2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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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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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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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个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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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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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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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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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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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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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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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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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章):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落款中参保单位和申请人,二选一即可)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编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规则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号码。
2.姓名: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3.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4.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5.原个人编号:必填项。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的唯一识别号码,由军队统一编制。
6.户籍地地址:必填项。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7.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名称。
8.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统一填写部队的行政区划代码“910000”。
9.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名称。
10.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联系电话。
1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地址。
1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邮政编码。
附件3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 ,现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原个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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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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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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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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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开户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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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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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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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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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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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章):
电 话: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填表说明
1.编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规则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号码。
2.原个人编号:必填项。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的唯一识别号码,由军队统一编制。
3.姓名: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4.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5.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6.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全称: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户名全称。
7.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全称。
8.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银行账号: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账号。
9.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地址: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地址。
10.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
11.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一联留存。
附件4
编号: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账户类别:一般账户 单位:元,月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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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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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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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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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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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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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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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单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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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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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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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首次缴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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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建立个人账户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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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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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终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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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月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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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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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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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
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 |
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 |
军队补助 |
转移基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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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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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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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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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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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区 |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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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起止时间 |
缴费 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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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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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
当年记账金 额 |
当年记账 利 息 |
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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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区划 代码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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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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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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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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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
小计 |
个人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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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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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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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9 |
20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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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栏目关系:6=4+5;4=1+2+3
说明: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军队后勤机关(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军队后勤机关留存)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信息表》填表说明
本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填写说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别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编号
编号:必填项。指军队统一编制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号码。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的唯一识别号码,由军队统一编制。
2.姓名: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3.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4.出生日期: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5.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6.户籍地地址:必填项。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7.转出单位名称: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部队代号。
8.参加工作时间:参保人员随军后本人原在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填写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年月,格式为YYYYMM。
参保人员随军前未曾就业,或随军后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军队的,或者因转入军队前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无法填写的,可不填(或为空)。
9.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参保人员随军后其原在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指本人首次参保所在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格式为YYYYMM。不同类别的人员(固定工、合同工、参加行业统筹人员等)可能有所不同。因转入军队前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无法填写的,可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
参保人员随军后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军队的,以及在部队首次参保的,本指标为空。
10.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必填项。参保人员随军后其原在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填写参保人员本人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应等于或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
参保人员随军后本人原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转入军队的,或者随军随队前未曾参保,填写参保人员随军未就业期间开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但不早于1998年1月1日。
11.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必填项。参保人员随军后其原在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填写地方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格式为YYYYMM。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但不得早于本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的时间。
参保人员随军期间首次参保,填写部队为其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但不早于1998年1月1日。
12.缴费起始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随军未就业期间在部队实际缴费起始年月,格式为YYYYMM。
13.缴费终止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随军未就业期间在部队实际缴费终止(最后一次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年月,格式为YYYYMM。
14.实际缴费月数: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月数。
15.转移日期:必填项。填写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时,生成《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日期,格式为YYYYMM。
(三)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1.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必填项。指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填写截至1997年12月31日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
1998年1月1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随军后本人原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转入军队的,此项填“0”。
2. 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必填项。指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按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记载的个人账户本息,利息额包括截至1997年12月31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的累计利息。
3.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必填项。指调转当年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本金的累计额。调转当年未缴费的,此项填写“0”。
调转当年的利息(包括当年缴费部分的利息、之前的历年储存额在当年的利息)不计算,统一由转入地计息。
4.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必填项。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
5.军队补助:必填项。按军队补助金额(相当地方统筹基金转移额)填写。
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为基数的12%的总和。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有中断缴费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金额(不含利息),保留两位小数。
6.转移基金总额:必填项。转移基金总额=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军队补助。
(四)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1.此部分内容从参保人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填写,按自然年份升序排列,如有中断缴费、缴费基数变化、缴费比例变化、补缴,或者同一个年度中有多个地区的缴费记录(含地方已转入军队的)等情况,需分别填写各条缴费信息。
当年记账金额(含其中项)、当年记账利息(含其中项)、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其中项),只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包括按自然年度或社保年度结转计息月)及调转上年末所在的记录条中填写。
2.调转以前历年的缴费,结息至调转上年末。
调转当年的缴费,仅填写“当年记账金额”。调转当年补缴非当年的欠费,将补缴金额作为独立记录填写在“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若补缴利息)项中,并将补缴年月填写在“年份”项中。
历年缴费有整年中断的,也需按年度填写“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且“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填写“0”。
3.参保人员原在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在对应缴费记录的“备注”栏中标明“曾办理地方转入”。对因曾办理转入历史年份的记录不能完整填写的,对应年份的“参保地区“填写”军队“,对应年份的“缴费比例”、“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可以为空,但“年份”、“缴费起止时间”、“缴费月数”、“月缴费基数”应逐年填写。“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确实无法按年拆分的,允许只在原办理转入时点所对应年份填写汇总金额。
4.参保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在部队期间参保缴费的,统一填写为“910000”。
5.参保地区名称:必填项。在部队期间参保缴费的,统一填写为“军队”。
6.年份:必填项。格式为YYYY。
7.缴费起止时间:必填项。起始年月到终止年月的时间段不能跨年,且需具有相同的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格式为YYYYMM-YYYYMM。如跨年或缴费基数变化,应分条记录。
8.缴费月数:必填项。指缴费起止时间内对应的缴费月数。
9.月缴费基数:指缴费起止时间内对应的缴费基数。若一个年度中月缴费基数发生变化,应分条记录。
10.单位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地方转入军队的,指实际的单位缴费比例,以小数形式表示,保留两位小数,如“0.20”。发生多次转移的,因历史转入信息记录不完整,确实无法确认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为空。但2010年以后不允许为空。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填写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统筹基金部分的比例。
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的单位缴费比例填写0.05,之后为空。
11.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指参保地区和军队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军队补贴)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以小数形式表示,保留两位小数,如“0.03”(军队在2007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11%调整为8%,在“备注”栏中说明)。
12.个人缴费比例:指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小数形式表示,保留两位小数,如“0.08”。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填写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为定额形式的,将本人固定缴费额填写在本栏,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定额缴费”。
13.当年记账金额小记:指当年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
若一年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调转当年有缴费或补缴非本年欠费的,需填写本指标。
14.当年记账金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指当年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额。
若一年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调转当年有缴费或补缴非本年欠费的,需填写本指标。
15.当年记账利息小计:指当年记账金额在当年产生的利息。
补缴含利息时,所补利息额填写在此处。
若一年中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16.当年记账利息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指当年记账金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在当年产生的利息。
补缴含利息的,所补利息额填写在此项。
若一年中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17.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小计:包括至上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至上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所形成的利息。
若一年中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调转上年末的记录,需计算并填写本指标。
18.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包括至上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年记账金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年记账利息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至上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在当年所形成的利息。
若一年中存在多条记录,仅在年度结转计息所在月的记录中填写本指标,该年度其他记录本指标为空。
调转上年末的记录,需计算并填写本指标。
19.备注:补充填写需要说明的信息。如,“补缴”、“曾办理地方转入”、“一次性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建账前定额缴费”等。
20.说明:填写需要对“备注”栏中标注情况做进一步说明的内容。同时,在相关“备注”栏中填写“见说明××”字样,“××”为说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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