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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编制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市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和决算绩效评估制,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和决算绩效评估,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决算评估的科学性。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专项预算内资金;
(二)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及代偿损失;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驻外劳务服务工作补助;
(十一)“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二)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十三)创业扶持补助;
(十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
(十五)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一)市直部门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奖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重大产业项目培训补贴、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资金由市负担。
(二)各区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按隶属关系和管理程序由各区财政拨付和负担。
(三)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市直部门延伸到社区窗口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地方负担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代偿损失和担保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创业扶持补助等其他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各负担50%。其中: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市直部门延伸到社区窗口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地方负担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创业扶持补助按规定程序审核、公示后,区财政部门从本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先行拨付,市财政部门进行预拨和清算;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担保费经相关区财政部门汇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和对区清算。
(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行负担上述(二)、(三)款规定中涉及的就业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区就业资金投入、区级财力和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对出现违规问题的区,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市、区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公示、对比分析制度,避免违规重复享受补贴。就业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土地购置、房屋建筑物的构建或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
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区公共就业机构初审、区人社部门审核,由市人社部门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后,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对已经足额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未足额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3年底。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其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为我市用人单位介绍急需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具体申请程序按《关于充分运用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人社发〔2012〕84号)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只能一次性享受,不可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企业对新录用四类人员开展上岗前的必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职业培训补贴操作程序按照《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3号)执行。
1、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向居住地区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区财政部门抽查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对培训对象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培训机构可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由培训机构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学校、职业院校组织实施,符合申报培训补贴的,开班前由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将培训项目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结业后,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由财政部门抽查后按每人2000元标准拨付给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定点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市级定点培训机构难以满足培训要求,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商定同意到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也可以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所在区人社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3、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技能时间不少于10天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对象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参训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创业培训补贴经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直接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对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4、对未列入培训补贴参照表内的专业职业培训以及非SIYB的其他模式创业培训,各区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补贴标准和培训机构后组织实施,补贴申报程序不变。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和“核定直补”两种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以上相应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新城区为本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确定的标准,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新城区为本区)企业缴纳这两项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标准,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企业(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税务登记所在(直接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区财政部门抽查后,按规定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以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按此档缴费的60%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以统筹地区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最低档的60%给予补贴。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第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异地户籍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向《武汉市居住证》所在)社区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异地户籍的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和社保缴费存折;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省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公示,区人社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由区人社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不得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对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实行“核定直补”的办法,具体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信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社〔2008〕517号)等文件执行。其他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原则上参照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基层社会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我市(新城区为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由政府开发且由企业营运、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岗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0%,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企业),可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目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现在的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按计划新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安排在市直部门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直部门开发且从业人员安排到各社区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及代偿损失
1、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偿机制和市财政对各区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市、区担保基金规模,视全民创业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各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和上年度末贷款余额、贷款回收率等工作绩效因素,确定补充各区担保基金的资金分配方案。担保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于同级担保机构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强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发放和贴息资金审核管理程序等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营管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规〔2009〕2号)文件执行。其中:城乡劳动者在我市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具体金额由担保机构或相关经办机构确定。个人贷款期限2年,规定期限内贷款由财政全部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其中:微利项目限额内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微利项目限额以上贷款及非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对当年新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大学生达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额度最高可达4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根据实际贷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其中:200万以内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贴息25%,市、区财政各贴息12.5%;200万以上部分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市、区财政各贴息25%。上浮利率的利息及超出400万元以上的贷款的利息,均由企业负担。
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贴息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年初由市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按照各区上年度贷款总量、还款率和代偿率等综合指标,参考当年贷款基准利率,下达各区。二次贴息贷款的贴息申请资料由经办银行按季单独列表向财政部门申请,具体申贷程序等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银管部关于做好我市小额担保二次贴息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发〔2011〕101号)文件执行。
3、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机制。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与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经办银行密切联系,共同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当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要及时预警,达到5倍时,必须暂停发放贷款。同时,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和代偿率的监测和风险控制,当单位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要及时停止受理该单位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当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5%时,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需及时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及时追债,并在逾期后4个月内向区和市财政、人社部门、人民银行申请代偿,代偿损失不含逾期利息。经审核符合代偿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损失及相关呆账核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探索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运行管理机制。建立500万元大学生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大学生在武汉地区创业提供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5、健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相应的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总额、贷款放大倍数、新增就业人数、贷款回收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对贷款回收率在95%以上的区按照奖励面的50%进行择优奖励,同时,对于完成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各项指标做出了努力的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具体考评审定程序等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武汉营管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金〔2011〕100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对经市人社部门授牌建立的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武汉地区普通高校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向所在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一年申请一次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实习名册、《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抽查后,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其它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基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09〕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11〕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本市户籍或在我市就业的四类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暂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执行。
申报职业鉴定补贴材料应附:个人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我市户籍的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和在我市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个人指定存款存折或账户等凭证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到个人指定存款存折或专门(删除)账户。
第十七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市、区财政部门应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合理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和运行维护支出),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专项招聘、宣传活动和资金审核公示等资金支出。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单独列入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工作预算,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各区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驻外劳务服务工作补助
对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部门批准,由同级人社部门设立并派驻专门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其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
第十九条 “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奖励
对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经省、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定后,给予奖励。其中,对市级充分就业社区由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给予4000元奖励;对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和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由省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分别给予8000元、1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按月拨付学员本人。就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应与培训对象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书等凭证材料。
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第二十一条 创业扶持补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附个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
对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或相关经办机构按照担保总额的1.5%给予担保费补贴。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场租、水电等减免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
市、区政府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经费支持,所需资金从市、区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施设备、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开发高技能人才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支出
包括外出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社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并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社部门。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二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的补贴,可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人社部门开设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人社部门拨付给个人。人社部门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财政、人社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市、区人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区人社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人社部门。
(四)市、区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按月做好与财政部门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社和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就业专项资金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同级财政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按具体用途核算各项支出,按季与人社部门对账。
第二十八条 中央、省属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区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市级财政在分配各区就业专项资金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区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市管理企业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要把各区使用省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管理系统作为市转移分配就业专项资金的一条重要依据,促使各区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通过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市、区人社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区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政策。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或者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措施的;
(二)虚报促进就业考核指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六)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七)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社部门报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财社发〔2009〕4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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