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7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现将《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监 察局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已参加政府其他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
第五条 职业培训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职业培训实行定点管理,各类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均可申报职业培训定点机构。
第七条 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办学资格和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取得人社部门或者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其中开展创业培训的必须获得国家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资质标准;
(二)有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开展职业培训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用其它单位场所的应有不少于2年的租用合同,有相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年培训规模500人以上;
(三)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本机构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60%,外聘教师不超过40%,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其中开展创业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师资证书的教师不少于2人;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五)遵守国家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热心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就业渠道;
(六)近五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
第八条 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设立的培训项目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六)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按本章第七条【四】)及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名称;
(八)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
(九)《诚信办学承诺书》(见附件2)。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采取公示的方式,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认定程序予以监督。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各类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初审签章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人社部门。国家、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市直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学校)由主管部门初审,初审签章后到市人社部门申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
(二)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候选定点机构在市人社部门有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公示七天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发文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年检制度。每年1月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就业效果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为合格或不合格。年检工作采取专家评审组评估与学员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人员名单及考核结果均实行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实行退出机制。对年检不合格或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不一致的;
(二)买卖、出租武汉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的;
(三)将所承担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谋取利益的;
(五)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六)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培训补贴资金的。
第三章 培训申请与核定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申请方式分为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和企业需求式培训申请两种。
(一)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
1、个人根据自身需求培训的,凭本人身份证就近在居住地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经审核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自行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学校)及培训专业(工种)或者培训项目,报名缴费后参加培训。
2、有培训愿望但无力缴纳培训费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在居住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由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个人申请的培训工种、专业和时间要求,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
(二)企业需求式培训申请
凡企业当年新招录员工需要进行上岗前培训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培训申请:
1、企业自身有培训能力进行培训的,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定点培训资格后,再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企业需求式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经审核后,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培训。
2、企业自身无培训能力需进行培训的,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武汉市企业需求式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经审核同意后,由企业选择相应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3、对我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培训、涉及培训人员数量大、以及区无力组织实施的其他工种和专业的企业需求式培训,由企业申请,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统一协调、组织到市级定点机构实施培训,如市级定点机构难以满足培训要求的,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到其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四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职业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监督、综合考核以及定点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具体协调、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发展特定培训项目。
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及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特色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考核及培训补贴的审核,不再直接承担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项目核定许可范围内向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不得分包或转包,原则上在定点培训机构内组织教学。为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参加培训,各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可组织本辖区劳动者参加驻地附近已取得定点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七条 职业培训分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三大类。
职业技能培训一般以技能操作或实践训练为主,采取独立办班、校企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支持和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方式。
岗前技能培训主要是对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符合补贴对象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按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开展的一种上岗前的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可采取SIYB模式(创办、改善和扩大企业)或其它模式。创业培训应按共性辅导、个性辅导、后续辅导三个阶段,采取政策宣讲、项目推介、市场调研、案例分析、专家指导等形式进行。对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初次创业人员,重点进行创业意识、政策法规、工商税务、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实用知识的培训和辅助一定时间的实践指导。对参加改善、扩大企业培训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重点进行政策法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市场调研、创业案例分析、专家咨询指导等课程的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以实践指导与案例解说相结合。创业培训不少于10天。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统一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可根据市场需求,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制定教学计划大纲,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和内容。
第六章 考核、办证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技能培训结束后,必须对学员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对普通专业培训达到一般上岗要求的,其考核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和学员文化程度出题进行考试考核,结果报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原始试卷资料留档五年,以备审计检查。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制发印章和编号。
对国家有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专业,由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统一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结束后的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知识的考试;二是学员制定的《创业计划书》或《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考核合格者按相关规定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培训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所需成本以及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确定。具体见《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表》(见附件5),未列入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标准执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表》(见附件6)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向居住地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一)《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见附件3);
(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四)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
(六)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省、市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前,需填写《武汉市企业需求式培训申请表》(见附件4)、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教学计划表(见附件7之表2)、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7之表3),连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人社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培训补贴除应附上述资料外,还应附:
(一)《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
(二)《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见附件7之表1);
(三)《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见附件7之表4);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可免收补贴标准内的培训费用,结业后再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必须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见附件9)。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提交资料应包括:
(一)《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8);
(二)《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见附件3);
(三)《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台账》(见附件7),包括《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教学计划表》、《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
(四)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六)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八)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
(九)《武汉市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见附件9)。
各类培训补贴按季度(下季度第一个月15号以前)向市或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除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一)申请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培训补贴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市或区人社部门审核、市或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
(一)初审。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过程、培训时间、培训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和审核工作底稿。初审后,将申报资料、初审报告、人员名单以及培训补贴金额报送人社部门复核。初审如发现虚假培训比例超过10%,应将资料退回培训机构,不再审核。
(二)审核。市或区人社部门应重点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附审校人员名单、审校工作底稿。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市或区财政部门。
(三)拨付。市或区财政部门对人社部门职业培训材料进行抽查,也可委托审计或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市或区财政部门抽查后将应拨付资金拨付到位,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社部门,同时将相关申报资料返还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严格执行职业培训政策,建立开班确认、检查验收、台账登记、阳光公示、监督审计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就业培训,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开班确认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3日内通过https://59.175.236.98向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台账》之表1、表2、表3)以及授课教师资格证或聘用证书等。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告知培训机构,同时报送本级人社部门。
第三十条 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确认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的全程核查制度。每个班次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附在初审报告之中。同级人社部门在检查验收阶段,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开班前,学员本人将填写的《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或《武汉市企业需求式培训申请表》分别交参加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留存(属市审批开班的由定点培训机构将资料复印给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开班时派人到现场对照学员花名册逐人核实;开班后,不定期组织抽查;结业时,进行现场验收。
参加各个环节检查验收的相关人员都应在《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上签字,现场检查学员凡有1次不在者,不予拨付该学员的培训补贴。现场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查验、视频检查、录像核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台帐》,以此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台帐》一式两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各一份,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三十二条 实行阳光公示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公示7天。
第三十三条 健全职业培训工作考核机制。市人社部门每年对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各区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区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区有关培训检查及通报情况要及时向市人社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实行监察、审计监督制度。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审计机关按其职责,对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严禁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亲属以干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定点培训机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社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初审不严,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到现场检查、抽查、结业验收或不按规定出具相应报告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核(复核)不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疏于监督管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按照《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培训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
2、 《诚信办学承诺书》
3、 《武汉市个人需求式培训申请表》
4、 《武汉市企业需求式培训申请表》
5、 《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6、 《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表》
7、 《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台账》
8、 《武汉市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9、 《武汉市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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