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政策解读

时间:2019-02-24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哪几种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装修,承租户只需配少量家具、电器即可入住。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类、社会类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中,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及其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投资新建、收购、改建、配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哪些?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政府类以及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就业职工,由政府组织向持有有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的申请人配租;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面向本园区和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类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条件?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申请人须具有稳定工作,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前三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

 

 

新就业职工申请政府类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上年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一个家庭限租限购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享受租金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并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如何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首先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经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五类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区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区房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申请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核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新就业职工如何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

    新就业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负责核对职工在单位就业、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并统一组织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需提交以下六类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和汇总表;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及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学历和毕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申请人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学历以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在汉现住房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核准符合条件申请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人户分离的家庭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为方便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申请人的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社区居委会服务区域,且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应向居住地所在街道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住地所在街道负责初审和初次公示,由居住地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审核其收入情况,由居住地所在区房管部门将其申请及审核资料转送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核住房状况并进行再次公示、核准发证。

 

 

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有什么要求?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或社保机构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无房户提供租房或借住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按照“项目公告-登记-摇号-选房-公示-签约”的程序进行。首先接受持有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租赁资格证明的申请人登记,并进行摇号选房和配租工作。首次摇号配租剩余房源,再接受其他中心城区以及东湖风景区持有有效租赁资格证明的申请人登记并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备租赁条件后,由区房管部门编制租赁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确认后发布项目公告。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选房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登记。

    区房管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对象-普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对象-普通新就业职工对象”的类别顺序,依次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正式选房前,项目运营机构应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开放日活动,申请人到项目现场了解房源租赁及选房有关情况。

    正式选房时,申请人须按照要求到项目公告指定地点按照选房顺序依次参加选房;选房结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予以公布,区房管部门要将结果在政务网站等媒体公示7日后,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申请人须按照配租确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

 

 

腾退房源如何申请配租?

    项目所在区运营机构应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源信息和登记申请时间,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在市房管部门政务网、各区政务中心及各区运营机构公告栏及时公布。申请人可自行上网或查看公告栏获取相关信息,也可通过街道、社区和各区运营机构运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帮助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市中心城区和东湖风景区申请人可以持身份证和有效租赁资格证明,向所在街道或社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所在社区,新就业职工通过工作单位向所在街道)登记申请配租。

    腾退房源具体按照“项目所在区优先配租对象—项目所在区普通申请对象—其他区优先配租对象—其他区普通申请对象”的批次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批次内,按照申请人首次取得租赁资格证明日期先后确定选房顺序;首次取得租赁资格证明日期相同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申请合租?

    为了减轻承租人经济压力,节约公共资源,允许具有选房资格的个人在项目开放日期间向运营机构提出采取合租方式的申请。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以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为唯一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其余共同申请人选房顺序号作废。但禁止增加共同居住人员,限制更换共同居住人员,以杜绝变相转租的发生。

 

 

对住房困难特殊家庭如何体现优先保障?

    我市共列出了包括重疾、残疾、无子女老人、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年孤儿、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及致残人员、市级劳模和英模等在内共12类优先配租情形,在确定选房资格和顺序时作为第一批优先进行摇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优先配租规定情形的,在申请租赁资格时,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先缴后补、差额补贴的方式。区房管部门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项目市场租金参考价格,市物价部门和市房管部门在此基础上,确认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考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如何计算?

    对符合规定条件、按时缴纳租金并按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按季发放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每套住房月补贴额度=人均待补贴面积×人均月补贴标准×保障人数。人均待补贴面积为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与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2013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14平方米。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按其人均月收入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含)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1000元(含)的和1000至2000元(含)的共三档,分别为12、9、4.5元/平方米/月。新就业职工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含)的,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租金的90%。

    以3口之家无房户,承租5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为例,月租金750元,属于低保户家庭的,月补贴额504元,实际支出246元;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月补贴额378元,实际支出372元;人均月收入2000元的,月补贴额189元,实际支出561元;人均月收入超出2000元的,则没有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如何发放?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一般应按季先行缴纳。每季度末,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要根据对象属地归属及其租赁情况,编制承租对象租金补贴清册。各区房管部门核算补贴金额后报区财政部门审定,由委托银行直接划入个人补贴资金帐户。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是承租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区房管部门申报;

    三是按期及时缴纳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单位应按照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是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有哪些情形?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有三种情形,一是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二是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获得住房,且超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住房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三是租赁合同解除,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和出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以及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它违约行为。其中因第三类情形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如何保证有效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符合相应租金补贴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租金补贴标准;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停发其租金补贴,并按规定限期腾退住房;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不予发放补贴,并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拒不腾退住房的,运营机构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并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建立信用档案,对承租人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该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今后在本市范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暂停受理资格申请如何衔接?

    从6月3日起,全市暂停受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6月3日前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可以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24元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凡持有有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证的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参与购买辖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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