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4日
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归还其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委托扣划还贷业务包括委托扣划授权、委托扣划授权变更、委托扣划授权终止。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委托扣划还贷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负责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第二章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申请条件 第七条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
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委托扣划还贷。
第八条 委托扣划还贷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使用与贷款银行约定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成功扣划还款一次以上;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进入集中托管户。
第三章 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第九条 委托扣划还贷分为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一)逐月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书》),于每月20日,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本息额。
(二)逐年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授权书》,于委托人指定的每年扣划时间,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1次,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逐年扣划还贷的次月起,借款人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
第十条 选择逐年扣划还贷方式时,委托人需在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两种提前还款约定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逐年扣划还贷-降低月还款额,是指委托扣划提前部分还款后,借款人的贷款期限保持不变,每月月还款金额(或月还款本金)降低。
(二)逐年扣划还贷-缩短贷款期限,是指委托扣划提前部分还款后,借款人的每月月还款金额(或月还本金)保持不变,贷款期限缩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及配偶可以选择不同的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委托人也可随时申请变更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第四章 委托扣划还贷扣划执行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扣划还贷扣划时间
(一)逐月扣划还贷的扣划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借款人当月应还本息未还清的,公积金中心将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补充扣划还贷1次。
(二)逐年扣划还贷的扣划时间为委托人指定的扣划执行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委托扣划还贷期间,每年相同日期执行1次扣划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三)公积金中心只在扣划执行日对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执行扣划还贷,其他时间不予扣划。
第十三条 委托扣划还贷扣划金额
(一)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留存不少于100元的余额作为保留金额。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超出规定保留金额的部分可用于委托扣划还贷。
(二)逐月扣划还贷的扣划金额为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超出规定保留金额的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当月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含逾期款项)。
(三)逐年扣划还贷的扣划金额为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超出规定保留金额的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扣划执行日当天结清贷款应还本息额。
(四)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或等于100元时,委托扣划还贷暂停执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扣划执行日当天汇补缴、异地转入到账的金额,不能用于当天的委托扣划还贷。
十四条 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日当天的扣款顺序依次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银行储蓄还款账户。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扣划金额已还清借款人当月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的,公积金中心当月不再对借款人银行储蓄还款账户进行扣划。
第十五条 委托扣划还贷还款顺序依次为: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
第五章 委托扣划授权 第十六条 委托扣划授权是指委托人提出委托扣划还贷的申请,并签订《委托授权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归还其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委托扣划授权所需资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件;
(二)《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www.whgjj.cn下载)。
第十八条 委托扣划授权办理程序
(一)委托扣划申请。委托人据实填写《申请表》,根据家庭还贷能力合理选择委托扣划方式,由单位验证其公积金账户信息加盖公积金预留印鉴后,到缴存银行(仅限单位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委托扣划授权业务。
(二)委托扣划受理。缴存银行应当对委托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申请表》填写完整,核验委托人身份信息真实无误,核验《申请表》上所盖印鉴与单位预留的公积金账户印鉴卡是否相符。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申请当场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三)委托扣划授权。缴存银行审核资料无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办理委托扣划授权,打印《委托授权书》,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事项后,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九条 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公积金中心将通过12329短信平台向委托人开通短信服务的手机号免费发送委托扣划还贷信息。
第六章 委托扣划授权变更 第二十条 委托扣划授权变更是指已签订《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申请对原《委托授权书》中的委托扣划还贷方式或逐年扣划日期进行变更。委托人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授权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变更书”)后,公积金中心即按变更后的委托扣划方式执行扣划。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仅有权对本人签订的《委托授权书》或《委托授权变更书》提出变更申请。委托人申请变更前已履行委托扣划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不作调整和返还。
第二十二条 委托授权变更业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中心、跨银行、跨网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委托扣划授权变更办理程序
(一)授权变更申请。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就近选择公积金中心或缴存银行申请办理委托扣划授权变更业务。
(二)变更申请受理。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受理委托人的变更申请,核验委托人身份信息真实无误。
(三)委托扣划授权变更。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审核通过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按照委托人的变更申请,办理委托扣划授权变更,打印《委托授权变更书》,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委托扣划授权事项后,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七章 委托扣划授权终止 二十四条 委托扣划授权终止是指已签订《委托授权书》或《委托授权变更书》的委托人,申请终止执行委托扣划还贷。委托人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授权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终止书”)后,原《委托授权书》或《委托授权变更书》终止失效。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仅有权对本人签订的《委托授权书》或《委托授权变更书》提出终止申请。委托人申请终止前已履行委托扣划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不作调整和返还。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的《委托授权书》或《委托授权变更书》自行终止失效。
第二十七条 委托授权终止业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中心、跨银行、跨网点办理。
第二十八条 委托扣划授权终止办理程序
(一)授权终止申请。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就近选择公积金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委托扣划授权终止业务。
(二)终止申请受理。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受理委托人的终止申请,核验委托人身份信息真实无误。
(三)委托扣划授权终止。公积金中心、缴存银行审核通过后,在公积金系统办理委托扣划授权终止,打印《委托授权终止书》,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八章 委托扣划还贷业务网上办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www.whgjj.cn)、武汉公积金手机APP、武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服务渠道,注册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自助办理委托扣划授权变更业务。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在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积极推进委托扣划还贷网上业务,逐步实现委托扣划授权、变更、终止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由未婚变为已婚或再婚后配偶信息发生变更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持身份证件、结婚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贷款信息后,配偶即可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扣划还贷手续由其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按委托扣划还贷业务流程办理。
(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
(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办理;
(五)《申请表》。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的,可委托他人提供以下资料代办。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材料;(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父母、子女的)
(三)《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委托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在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应当及时关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充足,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是否正常。当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委托人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应还款额以现金方式存入借款人银行储蓄还款账户内,由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银行扣划偿还贷款本息,避免发生贷款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