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 武政规[2018]35号 

时间:2019-03-09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武政规〔2018〕3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汉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效《武汉市居住证》、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收入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相关条件的无房非武汉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相关信息数据的提供及其他协助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第五条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各项工作。

  各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初审、住房租赁补贴信息反馈等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审核、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武汉市居住证》;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月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中单身居民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

  第七条  已因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间接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再享受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如实填报身份证和居住证信息、收入情况、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相关信息。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汇总,确保其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持核对汇总资料及本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初审、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公租房申请审核流程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发放通知书》)。

  第十条  《补贴发放通知书》按照申请渠道反馈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取得《补贴发放通知书》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手续。

  住房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度核发。自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发放《补贴发放通知书》的次月起计算。每季度第1个月核发上季度住房租赁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第4季度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发工作。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中单身居民补贴标准相同,补贴系数为0.4,对申请人本人发放。

  外来务工人员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要按期推送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办理及落户信息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房产情况,并于每季度补贴核发前,根据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核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证办理及落户情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报送至本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经核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领住房租赁补贴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拨付给各中心城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采取虚报瞒报个人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领住房租赁补贴的,该欺骗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住房保障房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七条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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