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实有人口登记对广大市民有啥益处?市民该如何申报?登记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9月30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二大队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答:随着城市经济发展,我市实有人口急剧增加,治安风险随之增加,强化实有人口登记管理,是有效解决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漏管失控”等瓶颈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平稳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总量规模、年龄结构、职业分布、生活来源等情况,有利于为调整城市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问题,预防社会风险;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推动智慧城市发展进程。
二、申报义务人指哪些?
答:下列单位或者人员为申报义务人:
(一)在自购(建)房屋、亲友提供房屋居住的人员,房主为申报义务人;
(二)自行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屋实际管理人或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
企业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为申报义务人;
(四)在学校、培训机构宿舍居住的人员,学校、培训机构为申报义务人;
(五)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招(聘)用员工的,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为申报义务人。
前款所列情形以外居住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三、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入住(聘用)、离开(解聘)现居住地(工作地)的时间;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四、申报义务人应当主动申报哪些信息?
答:申报义务人须申报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入住(聘用)、离开(解聘)现居住地(工作地)的时间,其中,房地经纪机构申报的入住时间为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不需要申报离开时间。
五、申报义务人应当如何申报登记信息?
答:申报义务人应当在实有人口入住、离开,或者聘用、解聘之日起24小时内申报登记信息。
六、申报义务人通过什么渠道申报登记信息?
答:《办法》规定,居民可以依托房屋二维码“自主登记”(正在研发)、单位和经营业主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自助登记”(正在研发)、出租屋业主可通过证件识别系统“智能登记”等多元登记模式。
除上述登记模式外,居民也可主动到社区服务机构或社区警务室申报登记。
七、房屋出租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个人自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实际管理人或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持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在受理委托租赁之前,应当要求出租人提供出租屋登记凭证(样式附后)或者签订的《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予以记录。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八、如何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答: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也可扫描房屋二维码网上签订(正在研发)。
九、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答: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为学生或者培训人员提供住宿的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的,按照《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未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或者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而出租房屋的,按照公安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未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的,按照公安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处以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承租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抽查或者登记实有人口信息的申报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文件:
武汉市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