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办〔2012〕52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案卷查阅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
现将《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查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 仲裁 案卷查阅 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查阅办法
为加强对仲裁案卷的管理,规范仲裁案卷查阅行为,保障仲裁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查阅仲裁案卷。
以上个人和单位查阅案卷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本办法中的查阅活动,是指已经完成仲裁程序的归档案卷正卷的阅卷、摘抄、复印等查阅行为。司法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调取案卷正卷。
三、查阅案卷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说明查阅的事由和需要查阅的具体内容,书面申请应有个人本人签名、单位盖章,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经批准查阅案卷的,查阅人应在档案室进行查阅登记,并应出示有效证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当事人本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当事人是用人单位的,查阅人员应当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出示有效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出示介绍信、工作证。
(四)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应出示介绍信、工作证以及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五、档案室工作人员在进行查阅登记时,应认真审核查阅人出示的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记载。对经批准后的查阅案卷申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出示的介绍信、公函等,应在案卷副卷中备存。
六、案卷材料的查阅范围限于案卷正卷。
案卷正卷材料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不提供查阅。
案卷副卷不提供查阅。
七、案卷查阅期限与案卷法定保存期限一致。保存期满的案卷,不再提供查阅。
八、查阅人应在档案室工作人员陪同下,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场所阅卷。查阅人不得将查阅的案卷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九、在查阅过程中,如工作人员发现查阅人有异常行为举动,为保护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工作人员应及时终止查阅,并向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十、查阅人阅卷后可以摘抄有关内容。
十一、查阅人阅卷后需要复印少量相关材料的,应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在档案室进行复印。
十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复印的案卷材料上盖章。
十三、查阅人在阅卷后已经复印了相关材料的,档案室不再重复提供复印。
十四、案卷有关材料查阅完毕后,查阅人应当及时交回档案室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对交回的案卷材料当面清查。案卷材料在清查无误收回后,工作人员应作好收回登记,并将阅卷情况有关材料附卷备查。
十五、司法机关向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调卷函,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调取案卷正卷部分材料。调取案卷正卷部分材料,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并留存调卷函等有关材料备存。调卷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对超期仍未归还的案卷,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及时联系督促归还,同时做好相关记载。
十六、查阅人在阅卷、摘抄、复印、调卷等阶段,均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应
法律责任。
十七、本办法由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