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参保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1999年我市按照国家及省文件规定恢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以来,通过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政策标准,坚决纠正并查处违反规定提前退休行为等措施,全市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改制力度加大,一些企业将职工提前退休作为分流安置职工主要途径之一,部分企业存在着私刻公章、涂改伪造职工档案及病史资料等违规行为,突击办理提前退休的现象又有所抬头,这严重违反了国家退休政策,损害了职工利益,直接冲击了养老保险工作,不利于社会稳定,必须予以坚决纠正。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不得突破。
(一)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规定。
1、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对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5、不符合退休条件需办理退职手续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凡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办理。特别是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审批程序。要按照公示程序及要求认真落实提前退休公示制,接受企业职工监督。凡未按照规定实施公示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
二、严格审批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在退休审批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弄虚作假,凡私刻公章、伪造户口身份证、涂改编造职工档案及病历病史资料等,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退休审批;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弄虚作假办理了退休、退职人员,经查实后除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外,一律清退回企业,由企业统筹安排,并追回已领取的养老金,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清退回企业的退休人员,不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三者关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国家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管理及监督检查。在退休审批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与企业职工监督,坚决反对并查处各种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