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04 来源:武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武汉网[whw.cc] 我要纠错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认定审核操作程序
一、《再就业优惠证》认定审核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个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所需材料。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1)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①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明》;
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③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④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本人登记照两张。
(2)已出中心解除托管协议但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①解除托管协议证明;
②企业出具的劳动关系状况证明;
③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④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⑤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本人登记照两张。
2、失业人员:
①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武汉市失业人员证》;
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③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④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本人登记照两张。
3、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②一次性安置费协议书证明;
③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④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⑤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本人登记照两张。
4、低保人员:
①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③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④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⑤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本人登记照两张。
(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所需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材料进行审查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将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情况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核实,盖章后,属于下岗职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低保人员报区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属于失业人员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区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道(乡镇)报来的材料进一步审核盖章后,分别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远城区的失业人员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后,直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编号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盖钢印发放。
5、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后,次月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后,次月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后,应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6、各部门审核审批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为:社区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乡镇)审查(包括张榜公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四)换证。
1、全市使用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全国统一样式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并统一编号,我市原印制的《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从新证发放之日起停止使用。
2、下岗失业人员持原有的《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且符合再就业扶持对象的,(1)凭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分别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换发新证。(2)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注明应继续享受的时间。之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盖章换发新证。
(五)补证。
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被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和经济实体聘用后,由用人单位分别持下岗失业人员《武汉市下岗职工证明》、《武汉市失业证》,到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经办机构申请补证,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操作程序审核审批。
(六)《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年检。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备案,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每年3月底前由持证人到发证部门年检(已被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单位送审),三年期满后收回。
二、企业《认定证明》的认定审核操作程序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
2002年9月30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或不足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向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申报登记册》;
(9)被招用人员的《劳动者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10)《企业认定证明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②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③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④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⑤必要时,应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的计算。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新办商贸企业的申请认定。
2002年9月30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或不足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用工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申报登记册》;
(9)招用人员的《劳动者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10)《企业认定证明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②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③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④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⑤必要时,应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的计算。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2002年9月30日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或不足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申报登记册》;
(9)被招用人员的《劳动者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10)《企业认定证明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②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③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④现有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⑤必要时,应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的计算。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
2002年9月30日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或不足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申报登记册》;
(9)被招用人员的《劳动者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10)《企业认定证明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②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③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④现有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⑤必要时,应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的计算。
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1、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2002年9月30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可向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认定。
2、经济实体申请认定需报的材料:
(1)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2)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3)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
③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④经济实体为安置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⑤必要时,应到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的计算。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数)×100%。
(六)报送审核审批程序。
1、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地审核,审核后盖章报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审。
2、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审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对于申请认定的企业,属于省属、市属、区属企业,分别由省、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
(七)《认定证明》实行年检制度。
1、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年检的受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可继续给予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2、企业申请年检需报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4)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富余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八)《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编号备案。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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