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
为了全面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精神,现将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程序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7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对象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亦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按规定的程序申领或换领《再就业优惠证》。
1、在
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24个月内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纳入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7号)下发前,已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领取《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的程序换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扶持政策直到三年期满。
二、简化《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认定审核操作程序的通知》(武劳社[2003]53号)中规定的市《再就业优惠证》复核、审批的程序下放到各区劳动(保障)局。由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后,加盖“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惠证专用章”。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随时应约到各区办理盖钢印手续,进行备案。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将备案资料分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缩短《再就业忧惠证》办理时间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工作中,一定要加快工作进度,既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又要做到“应发必发、必发快发”,不得拖延。
各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工作时间定为7个工作日。即社区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乡镇)审查(包括张榜公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批(包括盖钢印)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本通知未明确的内容,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认定审核操作程序的通知》(武劳社[2003] 53号)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