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劳社[2003]143号)

时间:2008-02-04  来源:武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武汉网[whw.cc] 我要纠错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社团组织:
    为了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现将《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鄂劳社[2002]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做好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个人、区属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由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其他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职业介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招聘会,需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向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按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和传染性疾病预防工作。
    三、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根据民办及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规模大小必须要有3-5万元备用金,并存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四、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资格证实行年审制度。
    五、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刊播招工、招聘广告,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职业介绍信息广告的,必须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机构信息发布登记证》,到新闻媒体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并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未经审查登记发布招聘广告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六、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亮证经营。在办公场所同时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公布《职业介绍服务章程》、《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业务范围。《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复印、转让或一证多用,非法设立分支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印制的工作证章。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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