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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6〕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四日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为人民群众办好10件实事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方向,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生活;二是分类实施,合理保障;三是促进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相结合;四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征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5560人员)。
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城中村”村民转居民相关政策。
纳入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农垦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精神,执行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资金筹集支付
对符合本《意见》规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年龄计算,以每年的7月1日为基准期,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费。
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工作经费也由市、区纳入同级预算安排。市财政根据全市被征地“5560”人员人数及年度支出计划,采取年度支出指标一次下达,全年分两次拨付,年终与各区据实结算的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补助专户。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及组织实施工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武政[2006]13号)精神,对被征地农民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乡村及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核实工作。
农经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经营权证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审核认定,并具体负责被征地“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户籍身份认定和届年增减情况的核实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5560”人员的认定及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范围的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委会根据土地被征用情况填报《 区 乡 村历次征地情况审核表》(见附表1)报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历年该村土地被征用实际情况对每一次征地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征地行为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剔除。
(二)经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7月1日以前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市被征地“5560”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见附表2),经村委会和乡(镇、街)派出所核实并证明后,由村委会汇总,并填写《武汉市被征地“5560”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综合审批表》(见附表3)向所在乡(镇、街)经管站统一申报。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现承包土地合同凭证或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土地承包合同或无土地经营权证的,须由乡经管站提供有关证明,经区农经管理部门审核);
3.其他有关征地资料。
(三)上述资料由乡(镇、街)经管站核实后报区农经部门审核。
(四)经区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乡(镇、街)经管站将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名单下发到所在村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核实无误后,由区农经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送所在区财政部门,并报市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采取“一折通”方式按季度发放给个人。
(六)年度执行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新增或减少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
(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本人死亡或不再保留本地农村村民身份后(含转为非农业人口),由所在村委会及时向所在乡(镇、街)经管站提出终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报告并出具证明,经所在乡(镇、街)经管站审核并报区农经部门复审后,由区农经部门从次月起停发其基本生活保障费。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格实行年审制,由区农经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农经部门将年审后享受人数及支出增减变化等情况及时送财政部门。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要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建立工作台帐,严格审核认定程序,严格标准,对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被征用土地面积、家庭人口户籍及人员增减变化、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资金的拨付等情况要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合理安排资金计划。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农经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区财政部门,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市农经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全市年度资金支出计划,编制年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按计划对区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农经部门。年度终了由各区农经部门编制上年度资金决算,分别报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农经部门,市农经部门及时汇总并编制上年度全市资金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搞好衔接配合工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市人民政府2006年承诺的为人民群众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直接关系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此项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积极支持农经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将实事办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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