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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社保局等部门
关于做好2007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7〕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社保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市劳动社保局 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国土
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07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做好2007年我市“5560”(即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审核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7年“5560”被征地农民享受人员审核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07年新增享受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各区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13号)的规定,受理审核2007年新增享受人员。2007年新增“5560”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享受人员的范围为:
1、2006年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新增“5560”人员:2006年12月31日之前因依法征地且符合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而新增的“5560”人员。
2、年龄自然增长的新增人员:符合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至2007年6月30日止,原被征地农民人群中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
3、其他原因新增人员:在2006年进行“5560”人员审核上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少报漏报的符合“5560”保障政策的人员。
(二)严格审核认定程序。对200'7年新增享受人员,要严格按照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认定,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三)各区有关审核认定工作应于2007年8月20日之前全部完成,并将经审核的《 区 乡 村历次征地情况审核表》(见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附表1,含2006年已审核和2007年新审核的表)、2007年《武汉市被征地“5560”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综合审批表》(见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附表3)、《 区2007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人数统计汇总表》(见后附件1,含电子版)连同有关文字说明,于2007年8月25日之前报市农业局。
二、认真做好2006年度在册人员资格年审及清理工作
(一)严格在册享受人员年审管理。对符合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2006年在册人员,各区在进行2007年享受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死亡或其他原因应终止享受资格的,应及时终止其资格;对无客观理由且未参加年审的,应停止其享受资格,并按新的在册人数重新审核认定。
(二)切实加强对在册享受人员的清理。2006年各区上报的“5560”被征地农民人数中,凡属超越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人员,各区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享受人员资格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要予以剔除。
(三)有关年审及清理情况文字说明,连同《 区2006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年审及清理情况汇总表》(见后附件2)《 区2006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年审及清理情况明细表》(见后附件3),于2007年8月25日之前报市农业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本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核认定程序,确保2007年上报人数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根据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本区被征地乡村及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核实工作;农业(农经)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面积、土地经营合同及经营权证和家庭人均纯收入的认定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身份(身份资格、年龄、健在或死亡等情况)和届年增减情况的核实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街)的重要工作内容,明确专人、专门机构负责。
区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都要建立工作台帐,健全原始资料、帐册、凭证等档案管理,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可靠。
(三)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工作。对各类享受人员的享受资格进行动态管理,不再拥有享受资格的,要按照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及时登记上报并办理核减手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采取每半年发放一次,凡上半年失去享受资格的人员,下半年开始停发基本生活保障费;下半年失去享受资格的,次年停发基本生活保障费。
对2007年拟新增享受人员和经年审后的原在册享受人员,在发放2007年基本生活保障费前,都要进行公示。对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本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费。
(四)市将根据各区2007年申请享受人数审核上报情况,2006年享受人数清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集中进行检查,对发现不符合政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应抵减市补助资金。
(五)市将根据各区上报人数情况,将全年资金预拨各区,次年进行清算。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农 业 局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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