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2 来源:武汉网|http://www.whw.cc/ 作者:武汉网[whw.cc] 我要纠错
关于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8]4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切实落实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对过渡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过渡期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是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居民在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可享受2008年度全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过渡期内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200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居民,通过医保结算系统结算医疗费用;
(二)2008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居民,参保次月至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结算系统结算;1月1日至参保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单据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三、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武劳社[2007]145号文件、武劳社[2007]156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切实做好过渡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作。
四、本意见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ΟΟ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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