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08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事项名称 | 购房合同提取 |
办理条件 | 一、职工及配偶需符合“首套住房”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无委托扣划记录的;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二、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已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未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不动产权证提取 |
办理条件 | 一、职工及配偶需符合“首套住房”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无委托扣划记录的;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二、武汉市《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且此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三、职工距上次本人办理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 四、职工及配偶未用本套住房办理过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2018年2月1日(含)后,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不含非本市房产):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购房价格依据: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存量住房的,提供完税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票据上没有计税金额(房屋价格),需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由于税务部门出具的《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已取消,若职工可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允许职工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代替①-③项资料。 2018年2月1日(含)后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不含非本市房产):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还商贷提取 |
办理条件 | 一、职工及配偶需符合“首套住房”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无委托扣划记录的;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二、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三、本套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且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 个月以上; 四、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复印件。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还组合贷款商贷提取 |
办理条件 | 一、职工及配偶符合 “首套住房”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即职工及配偶仅有唯一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二、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即职工及配偶仅有唯一一次贷款记录,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三、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含)以上; 四、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未结清; 五、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次(不含)以内; 六、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的时间间隔需满1年; 七、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组合贷款商贷的,提取人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进行异地贷款冻结。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复印件。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 |
办理条件 |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提取人在本市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折(卡)原件、复印件; (4)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贷款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 |
办理条件 | (1)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记录进行认定。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显示,职工家庭有过一笔委托扣划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2010年3月8日(含)后有过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或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的,本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住房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2)第二套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 (4)提取申请时间在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改善性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购房价格依据: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存量住房的,提供完税契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票据上没有计税金额(房屋价格),需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由于税务部门出具的《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已取消,若职工可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允许职工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代替①-③项资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或组合贷款;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本市自有产权自住住房; (3)提取申请时间在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文件发放之日起一年内; (4)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应为C级或D级。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建造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本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原件、复印件; 4、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本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注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复印件。 5、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施工合同、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注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租住本市商品房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 (3)职工及配偶近12个月未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4)职工公积金账户正常连续缴存满3个月。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未婚职工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 (3)职工及配偶近12个月未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4)职工公积金账户正常连续缴存满3个月。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未婚职工需本人填写《未婚声明》。 (4)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复印件;有居住公租房资格,没有实物配租的,提供有效的公租房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未婚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含),或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含)的; (3)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 (4)职工及配偶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消费类提取;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未婚职工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离休、退休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 3、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离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已取得《离休证》或《退休证》。 4、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拟留一式一份); (3)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本人的《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提供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需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翻译件)原件、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
办理条件 | ①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封存满半年;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 4、如职工身份证上的地址为武汉市地址的,提供非武汉市户籍的户口簿;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本项提取业务需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后办理。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全日制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提供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缴存银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
办理条件 | 1、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
办理条件 | (1)提取人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或组合贷款; (2)重症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3)重症涉及对象: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 (4)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医院开具住院专 用票据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即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费用。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重疾患者的身份证原件 ; 3、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4、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复印件; 5、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原件、复印件; 6、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发票(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复印件; 7、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事项名称 | 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
办理条件 | (1)提取人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职工家庭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遭遇火灾、地震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
办理依据 | 武公中规【2018】5号、武公中规【2018】7号 |
办理材料 |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事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复印件; 4、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之家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1楼经济社会管理区(B区)B50-B55号窗口 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00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高新区珞瑜东路2号巴黎豪庭广场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阳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26号(七里香苑小区大门口)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口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翠堤春晓24栋商业裙房一层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5.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81号融科珞瑜中心1、4层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6.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校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小洪山东区34号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B座1-2层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7.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大谊大道沙湖友谊国际1栋4-5号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8.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洲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腾大街祥和世纪城2号楼(新洲区政务中心隔壁)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9.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陂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板桥大道黄陂春天小区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10.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夏分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段理想时代小区南门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1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蔡甸分中心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名流仕家小区(区职教中心对面)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机构 |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标签:
币安app官网下载 虚拟手机号码 高仿手錶 手机app软件下载 币安app官网下载 币安app官网下载 币安app官网下载 币安app官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