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2]40号)

时间:2008-02-04  来源:武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武汉网[whw.cc] 我要纠错


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
    因工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因工伤被评为1一4级伤残等级的伤残人员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发给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4个月。
    三、遗属主活困难补助费。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每人每月发给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25%;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的70%。
    因工死亡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它供养遗属每人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若配偶或者其他供养遗属为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
    四、其它事项
    (一)今后,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随经济发展、职工工资的变化,根据上述规定逐年调整。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上述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职工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在职职工死亡后,上述费用由单位支付。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死亡职工供养遗属,现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的一律不再补发。
    (五)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区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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