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备案对象
1、单位。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住所为武汉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国有、国有控股金融单位的商务备案申请循因公途径办理)
2、人员。受上述单位派遣往来
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须为本单位的股东或正式员工,且仅限内地居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单位登记备案及年审、变更
(一)备案的标准
上年度纳税额3-5万元人民币或本年度新注册的月均纳税额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为法人代表等1-2人备案,签发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签注。
上年度纳税额为5-40万元人民币或创汇20万-8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年度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合计为5-4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可为法人代表等1-4人备案,签发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签注。
上年度纳税额为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创汇80万美元以上或减免税企业年度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合计为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单位的法人代表等1-8人备案,签发3个月多次往来港澳或1年多次往来香港签注。
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理人,不受纳税和创汇额度的限制,可视情签发相应的往来港澳签注。
省、市州级政府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或省、市州级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可为法人代表等1-3人备案,不受纳税和创汇额度的限制,可视情签发相应的往来港澳签注。
(二)备案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企业、经营单位港澳商务备案及年审审批表》。
2、单位备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常住人员还须提交已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明;除单位法人外其他办理一年赴港商务签注的备案人员还须提交经工商登记部门认定的任职证明。
3、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在工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报上传的年度报告证明。
4、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单位为备案人员连续六个月以上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凭证(证明),单位法人代表免交此项材料。
5、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县级外汇管理机构出具的创汇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批准的减免税证明;属省、市州级政府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省市政府出具的认证证明;属省、市州级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的提交省市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6、备案代办员本人近照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赴港澳地区商务的合同或计划书。
8、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备案资格年审及变更
1、单位备案实行年审制。持有《备案证明》的单位应在该证明到期前的1个月以内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年审。年审所需提交材料与备案提交的材料相同。
2、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交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一年内原则上不受理增加备案人员;
3、联络员发生变更的,由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新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近照两张;
三、 商务备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公司的处理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或者暂停该单位的商务备案资格的处理:
1、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取消该单位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
2、单位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两年内暂停该单位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
(二)对人员的处理
1、对于企图通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的,一年内不受理其短期赴港澳地区的申请。
2、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的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短期赴港澳地区的申请。
四、 工作时限
单位初次登记备案及办理年检、变更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公安机关转入调查环节的时间不计)。
五、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备案人员系多家单位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等的,可以在其中任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备案,但不允许在多家单位同时备案。
(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派遣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签发3个月一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
(三) 一年商务多次签注主要签发对象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不予办理一年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办理三个月多次签注的特岗人员需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商务多次签注的证明; (四)登记备案单位的代办员可以为本单位备案人员代为办理再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除外。
(五)网上申请可登陆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官网
(http://58.48.123.133:8080/Zhfw/zhfw/badjlogin);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的上午9:00至12:00时。接待地点: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