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问答

时间:2007-12-10  来源:武汉网  作者:whw 我要纠错


1、什么是社会保险?实行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答:(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推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具有自愿性和盈利性。
  (2)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则以自然人为对象,其作用是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和发生人身事故后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着眼于长期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给付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大小,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商业保险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


3、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和流动就业人员(包括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4、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外来务工人员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的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包括武汉市农村户口、外地城镇户口和外地农村户口的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
  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指武汉市农村户口、外地城镇户口和外地农村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流动就业人员。


5、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市城镇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外国人及港澳台就业人员除外)都应参加失业保险。


6、为什么不参加社会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这种违法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不参加社会保险即属违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瞒报缴费基数或逾期缴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欠缴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7、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3%,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成老保险费。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业主、流动就业人员: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可以根据《2002年个体工商户业主、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选择确定;个体工商户帮工: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由业主为其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可以根据《2002年个体工商户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选择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比照个体流动人员缴费比例及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8、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2%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1%比例缴纳。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养老保险基数的,应以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准;高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维持不变。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管理和使用?
  答:从1998年月1月1日起,我市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流动就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全部由其个人缴费划入。例如某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月工资收入为800元,企业及职工应按缴费工资基数(800元)的26%缴纳养老保险费(208元,其中单位缴纳20%(160元)个人缴纳6%(48元)。本人所缴纳的6%(48元)和由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中划入的5%(40元),组成其个人帐户总额(88元)。另由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的15%(120元)划入全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参考银行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利息。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按零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计息1次,息金转为积累额。具体利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1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打印一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由职工核对及保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职工缴费期间用于记载企业及职工缴费历史及金额;在职工退休后是核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凭证,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
  职工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10、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 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 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11、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应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所括视同缴费年限在内的连续工龄在内),即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或者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
  这里“统帐结合办法”的实施时间:国有企业为1995年1月1日;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995年7月1日;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998年1月1日。
  这里“参加工作”是指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工作。


12、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凡同时具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分别按下列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实施统帐结合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体帐户养老金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额除以120(下同)。
  (2)实施统帐结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工龄+调节金+综合性补贴,其中,调节金和综合性补贴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调节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0.5%×应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的工龄。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从2001年开始,调节金每年下调0.5%。按武政[1998]66号文的实施范围参保,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综合性补贴标准为90元。
  基本养老金按全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定期调整。调整时间和水平,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3、凡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怎么计发待遇?
  答:凡未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可每满一年领取相当于一个半月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我市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适当延长缴费1至5年,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如果延长缴费后,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延长缴费的,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则仍按以上办法计发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4、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1)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满一年的;
  (3) 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


1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有关规定: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缴费年限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16、用人单位对职工应负什么社会保险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后30日后,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缴费情况。


17、用人单位应到什么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答:各用人单位按照地税关系所在地,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为了督促企业及时参保,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工商局实行同步年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参保,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的,市工商局不予办理工商年审。


18、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该怎么办?
  答:职工可向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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