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4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武汉市职工医保政策十问
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哪些?
答:职工医保主要面向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有权参加职工医保,只要是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缴费责任,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64号(2005))相关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并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核定。具体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武汉市城镇职工医保保险费征缴比例为“8+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以8%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补缴后,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在补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医保经办机构应补付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或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缴费在4个月及以上重新缴费的,视同再次参保。
再次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门诊和购药补助;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中断缴费期间的门诊和购药补助予以补记,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不予补付。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
答: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答: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7、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如何参加我市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方式?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目前,每人每月按7元的标准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9、被保险人当月未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次月能否享受待遇?
答:被保险人当月未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保险人可于次月中止赔付其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补齐欠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保险人恢复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10、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有无改变?
答:目前没有改变,用人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单位职工个人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2%。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7%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这些“工资”项目要计入
医保缴费基数怎么计算?
职工本年度个人医保缴纳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予以确定,而上年度平均工资应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予以计算。《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相关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组成。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有哪些部分构成?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
用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注意避开七大“坑”
1、试用期不给职工缴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不能享受单位福利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医保。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自愿放弃医保,单位不能免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所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
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医保的理由。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医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三)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医保
这是不可取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的形式让员工个人自行缴纳医保。
6、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医保
这是不合法的!属于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员工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医保,会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医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医保,不得保底缴费。
7、代缴医保
如果是个人找挂靠代理公司缴纳医保,并且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许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存在医保不足额缴纳的情况,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医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单位,按最低缴费标准给员工缴纳医保,或者不足额给员工缴纳医保均属违法行为。
首先,未依法足额缴纳医保,用人单位将面临强制补缴、加收滞纳金、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按规定缴纳医保,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此外,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将进入医保黑名单。
如果单位未据实缴纳医保,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来说,职工医保是并在职工社保中一起缴纳的,如果单位未给职工缴纳或是未足额缴纳医保,很可能其他几个保险也没有缴纳或是未足额缴纳。职工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与单位交涉或协商。如果工作单位不为员工足额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请求工会出面与单位管理层进行协商解决;没有工会组织的,员工代表可直接和公司高层进行协商和沟通。
第二、提起劳动仲裁。与公司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三、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或是单位拒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法维权。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做有违法律底线的事情。
第二、积极收集有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记录、工作牌等相关书面证据或是音像证据。
第三、法律援助。在员工维权过程中,员工属于弱势的一方,可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总之,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足额办理医保,经过协商和交涉仍拒不改正的,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采取合法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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