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时间:2007-12-1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什么是医疗保险?
答: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
□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医疗保险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在医疗保险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医疗保险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男性年满16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二是具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户口;三是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二)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已中断或挂靠在原单位的人员,可按规定到“个人窗口”续接或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范围主要包括:1、《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已中断的人员;2、《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由单位代收代缴的人员;3、《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续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计入?
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以职工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医疗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个人账户:
(1)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2)职工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3)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4)退休人员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4.8%划入;退休人员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5.1%划入。
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的退休费作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基数。
□大额医疗保险怎样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5000元以上时,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
1、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4%,参保人员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6%,参保人员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参保人员自付2%。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给每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30万。
□职工、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3、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公)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职工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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