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2022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

时间:2022-02-11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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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拨打监督电话 

市教育局  6358312 
市发改委  6368289 
市财政局  6217579 

黄石市2022年春季中小学 (含中职学校、幼儿园) 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标准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价费〔2014〕95号、鄂价费〔2017〕74号和黄价费发〔2016〕67号制定、黄发改函〔2018〕9号制定。

2.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3.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4.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5.伙食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7.幼儿入园后要求转园或退园、因病等原因申请休学或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预收费用。

8.幼儿园应通过专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价费〔2009〕247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鄂价费规〔2013〕215号、鄂价费规〔2014〕95号、鄂政办发〔2016〕14号、鄂价费〔2017〕5号、黄发改收费〔2021〕284 号制订。教科书及教辅材料依据鄂教幼高办函〔2021〕9 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核定。

2.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3.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可以集中预收,按学期或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4.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学校和老师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不得强制学生订购学生营养奶。小学生在校托管服务遵循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不得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开展收费培训活动。

5.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教财〔2006〕8号、鄂价费〔2009〕338号、鄂价费规〔2013〕110号、鄂价费规〔2013〕215号、鄂价费〔2014〕95号、鄂价费〔2015〕170号、鄂价费〔2017〕5号、鄂发改价调〔2019〕218号制订。教科书及教辅材料依据鄂教幼高办函〔2021〕9 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核定。

2.根据鄂教幼高办函〔2020〕1号文件精神,高中一、二年级教材配套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根据需要在市场自行购买(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不得选用、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在每学期末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的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4.公办省市级示范高中名单:黄石一中、黄石二中、黄石三中、黄石五中、黄石六中、黄石七中、有色一中、大冶一中、大冶实验高中、大冶二中、大冶六中、阳新一中。

5.民办高中名单:黄石市慧德学校、黄石市育英高中、大冶华中学校、大冶市英才高中、大冶聚龙高级中学、阳新县英才高中、阳新县兴国高中、阳新兰天高中。

6.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中职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财教发〔2012〕225号、鄂价费〔2014〕95号、鄂财社发〔2016〕47号和鄂价费〔2017〕1号制订。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3.民办学校按年度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4.公办中职学校名单:湖北省机械工业学校、湖北城市职业学校、黄石艺术学校、黄石市体育运动学校、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校铁山分校、大冶中等专业学校、阳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5.民办中职学校名单:大冶市职业技术学校.

6.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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