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审查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行政管理措施。集体合同审查包括对初次签订的集体合同审查和变更或修订、解除集体合同的审查。
二、审查登记范围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属各类
企业及中央在汉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
三、审查程序
(一)报送:企业一方应自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二)登记、编号;
(三)审查;
(四)备案、存档。
四、审查内容
(一)资格审查。即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资格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程序审查。即审查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内容审查。即审查集体合同中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报送集体合同应提交的材料
(一)集体合同一式四份;
(二)送审表一份;
(三)送审说明一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会社团法人的上级批复复印件各一份;
(五)协商双方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六)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六、集体合同何时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将书面审核意见送达集体合同双方;双方代表收到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条款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再报送审查。双方代表对集体合同重新审查意见书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