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04 来源:武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武汉网[whw.cc] 我要纠错
各区劳动(保障)局、交通局、水务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水利厅、武汉铁路局《关于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武汉地区从事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二、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缴纳、管理与使用
1、自2006年8月1日起,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中标后,应按中标合同价格的0.1%—0.2%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专门帐户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尚未完工的,由总承包企业补缴工资支付保证金。
2、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若施工企业在该项目建设中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冲减后,总承包企业应在30日内补缴。
3、总承包企业在建设项目交工后,可持相关部门开具的交工证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返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经核实,自建设项目交工之日起60日内未发现施工企业(含分包方,下同)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15日内将工资支付保证金本息全部返还给企业。
三、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0日内,将农民工名册及劳动合同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至少每月向农民工结算一次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双方约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应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分包方不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由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总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五、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总承包企业应指导和监督分包企业,规范分包企业用工行为。分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将其施工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资料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门备案。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五日内报项目部门备案。
六、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总承包企业依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要求,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时,应明确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责任。未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七、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企业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姓名、电话、具体施工任务等内容。同时设立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制作的维权公示牌。
八、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投资规模及总承包企业名称和办公地址等资料。并积极配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查处有关拒缴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九、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接受并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无理抗拒、阻挠监察执法、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十、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实施。远城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相关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通知实施。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交 委
武 汉 市 水 务 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决定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水利、铁路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交通、水利、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和时间,并保证每月支付一次。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必须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确定工资支付水平。
四、从事交通、水利、铁路建设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工资的书面承诺。凡克扣、拖欠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企业,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五、工程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时,应将劳务费和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写进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分包方不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由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职工工资支付责任。
六、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下同)在项目中标后,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金额按中标合同价格的0.1%-0.2%确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尚未竣工的,由施工企业补缴工资支付保证金。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职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经职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被冲减后,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补缴。
工程交工后,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两个月内查实企业无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本息全部返还给企业。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交通、水利、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对未妥善解决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情节严重的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九、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责任,并督促施工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承包企业名称书面通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交工手续前30天,书面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交通、水利、铁路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直至取消有关资格。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交 通 厅
湖 北 省 水 利 厅
武 汉 铁 路 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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