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武劳社〔2009〕101号

时间:2009-09-19  来源:武汉网|http://www.whw.cc/  作者: 我要纠错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企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经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企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及其涉及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方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计算周期(周、月、季、半年或年)。再次申请的,还需说明前一次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情况。
2、《武汉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4、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5、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劳动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材料。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条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者其他考核指标,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加强工时管理,并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五条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书、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获得批准的,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辖范围。
第六条  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鄂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二)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三)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四)再次申请的,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企业申请时,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首次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后每次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在执行工时制度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才能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扩大范围,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实施期限届满后,企业应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前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实施期限同前一期限。
第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归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档案,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两年。
相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延期、许可或者不予许可文书及送达回证;
(三)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四)实地核查的笔录;
(五)监督检查记录;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县以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本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明确实施期限的,应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附件:武汉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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