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9 来源:武汉网|http://www.whw.cc/ 作者:武汉网 我要纠错
一、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缴除外)、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分工
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发生的以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中央在汉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国家各部、委、办、局在汉事业单位、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驻汉部队非省辖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及“驻汉部队非省辖单位”中涉及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的,为注册(开办)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用人单位。
5、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6、湖北省、武汉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中,注册(开办)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设东湖办事处,管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发生的全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各新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内全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均由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
其他各中心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武汉化工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受理条件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五)仲裁申请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不属于以下情形: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再申请仲裁。
四、仲裁申请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捺印确认)。
(二)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近亲属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3、承载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等)的材料;4、基本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工作人员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基本证据材料。
五、温馨提示
(一)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节省维权成本。
(二)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条件要求的人员。
(三)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需要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12348 地址:发展大道415号;武汉市民之家二楼E区62号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65770835 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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