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地区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学生不参加本次大学生居民医保;自学助考的学生接受的不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因此也不属本次纳入的范围,但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另外,鉴于部队的特殊性质,国家和省要求对部队院校学生暂不纳入范围;外国
各高校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办理申请网上经办大学生参保居民医保
(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业务手续并领取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密码。地处远城区的高校,按我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手续。
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大学生电子信息模板,以学籍为依据,采集上传本校大学生信息,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属区社保处审核备案。以后年度各高校只需为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
4、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如何筹集?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共同筹集。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
20元(重度残疾和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由高校给予补助),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00元。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高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各高校应于每年
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申报业务,并代收参保大学生年度个人缴费。
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每月
20日前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月度缴费核算,确定月度代缴总金额。
社保部门将核算后的月度代缴总金额传送至地税部门,各高校应于次月
15日前到所在区地税局领取税票,并按时足额缴费。
各高校应在每年
6月20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当年毕业的大学生办理批量异动业务。
大学生转学、退学和出国(境)等零星异动业务,由高校在每月
20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
大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转入新高校时,转入高校应在每月
20日前为其办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接续手续,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在区社保处审核备案。
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本校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后,如有大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需要变更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高校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自行修改。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保险年度计算,时间为每年的
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三个方面: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11、在一个保险待遇期内,医保基金可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
10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大学生居民医保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各高校制定具体办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由各高校负责管理。大学生门诊须在高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不得低于
70%。医保基金按照各高校缴费人数和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将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拨付给高校,由高校统一管理和包干使用。
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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