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5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1〕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的规定执行,并就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办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未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转移。
(二)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在我省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其缴费工资指数应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待遇领取地(我省各市、州)各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且指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外省流动转移到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视同缴费年限及其指数计算按我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我省转移接续关系户籍地是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
四、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重复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理。在不同时间段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多个个人账户可以合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在同一时间段内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与转移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终止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五、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发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前有欠费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个人欠费或书面表示放弃补缴欠费后,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各项手续,不得以存在单位欠费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转移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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