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2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已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在申报时限内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限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0日
三、申报办法
(一)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成立批文或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类别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业务,填写《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表》(附件1)。
2、各社保经办机构初审相关资料,根据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附件2)及《工伤保险新旧费率对比切换一览表》(附件3)核准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和费率。对于2015年10月1日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初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2015年10月1日前,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类别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并确定缴费费率,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规定的费率档次中,按与原费率就低就近的费率档次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例一:某单位原行业为一类,原费率为0.5%,现确定新行业类别二类,与新类别各费率档次比较,按就低就近的原则,确定新费率为0.48%。例二:某单位原行业为一类,原费率为0.5%,现确定新行业类别为三类,确定的新费率为0.7%。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无误后在《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表》对应栏签字盖章,并将核准费率告知参保单位。
3、申报期结束后,各社保经办机构对已申报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表》进行汇总,并填写《工伤保险单位申报汇总表》(附件4),其中“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按信息系统记录的单位基本资料据实填写;“系统机构代码”、“单位顺序号”通过后台查询填写;“行业”、“行业代码”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内容对应填写,如核定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则行业填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则填写“101”;“原行业类别”填写原应核定的行业类别,“新行业类别”填写现在应核定的行业类别,按“一类”、“二类”方式填写;“原费率”、“新费率”按照《工伤保险新旧费率对比切换一览表》的内容对应填写,统一填写为带2位小数点的数字,如0.48、1.60;“备注”填写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4、各社保经办机构将辖区内《工伤保险单位申报汇总表》的信息通过后台数据库建表。表名全市统一,格式为:“辖区用户. gsbxsb_辖区系统机构代码”,建表字段:系统机构代码(XTJGDM)-VARCHAR2(4)、单位顺序号(DWSXH)-NUMBER(12)、单位编号(DWBH)-VARCHAR2(8)、单位名称(DWMC)-VARCHAR2(80)、行业(HY)-VARCHAR2(80)、行业代码(HYDM)-VARCHAR2(3)、原行业类别(YHYLB)-VARCHAR2(10)、新行业类别(XHYLB)-VARCHAR2(10)、原费率(YFL)-NUMBER(10,4)、新费率(XFL)-NUMBER(10,4)备注(BZ)-VARCHAR2(200)。如江岸区表名为“jasb.gsbxsb _1002”。《工伤保险单位申报汇总表》应与后台建表数据一致。
5、2016年4月15日前,各社保经办机构将本辖区工伤保险行业类别情况说明(包括已申报的单位、未申报的单位、后台表名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工伤保险单位申报汇总表》打印,经分管处长签字盖章后,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登记科,并将电子版通过邮件一并发送。
6、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登记科汇总审核全市工伤保险单位申报数据,报送市局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统一调整切换费率。
四、有关要求
1、各社保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知辖区参保单位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业务,定期检查工作进度情况,对于未按时申报的单位,应及时进行电话或上门通知。
2、各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类别核准工伤行业类别和费率。
3、对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新参保登记的单位,先按原工伤行业类别核定费率,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
4、从2016年5月起,全市参保单位按照申报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核定新的工伤保险费率,并对2015年10月以后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重新按照新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予以调整,多退少补,请各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各新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内容制定符合本区情况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操作办法,并做好实施工作。
附件:
1、《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申报表》
2、《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3、《工伤保险新旧费率对比切换一览表》
4、《工伤保险单位申报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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