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与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研究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6号)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关于合规医疗费用
(一)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由参保居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居民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在指定门诊或指定药店使用或购买40种特殊药品,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其中,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是指符合《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6号)规定的疾病。
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纳入湖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管理的4种特殊慢性病,即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I型糖尿病。
40种特殊药品是指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殊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的药品。
(三)下列费用从合规医疗费用中扣除: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先支付10%的费用;
3.参保居民使用40种特殊药品,按省级确定的比例自付的费用和本市按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10%的费用;
4.参保居民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住院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先支付10%的费用;
5.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三、关于2018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从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四、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