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更好地实现医保待遇无缝衔接,现就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适当放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中断缴费期限,由2个月调整为3个月。
二、中断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在补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补付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或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缴费在4个月及以上重新缴费的,视同再次参保。再次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门诊和购药补助;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
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中断缴费期间的门诊和购药补助予以补记,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不予补付。
三、本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