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7〕84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4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民医保运行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居民医保缴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限制
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限调整为全年度。
二、取消居民医保补缴政策限制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可补缴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的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其中: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减少一般居民参保登记业务资料
一般居民指除本市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外的居民。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时,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另需按现行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交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5K至50K之间JPG格式的电子相片。
四、逐步探索更加便民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方式
逐步探索技术先进、渠道多样、高效便捷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方式。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