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
企业集团: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通知》精神,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我市将集中开展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检查工作,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查处。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