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04 来源:武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武汉网[whw.cc] 我要纠错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现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鄂劳社文[2005]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工资增长要坚持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分配。
二、企业和企业工会可根据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三、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属企业主管单位要引导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的合理增长,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发布湖北省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鄂劳社文〔2005〕8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5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全省2005年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经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2005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拟定为:
(一)2005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2%;
(二)2005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4%;
(三)2005年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0。
企业工资增长要坚持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使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提高而合理增长。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经济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工资增长幅度可略突破上线;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或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低于下线。其中,盈利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亏损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个别困难的、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监督管理,引导和促进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合理增长,保证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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