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2 来源:武汉网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纠错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规〔2014〕1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依法参保的企业在发生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缓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无欠费的;
(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资等相关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一)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也可申请缓缴其中部分险种。
(二)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变,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暂不予划入。
(四)已办理缓缴手续的企业,在申报稳定岗位补贴时,应先行补齐失业保险欠费后方可申报。
(五)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参保人员发生减员、在职转退休、转出统筹外、出国定居、死亡等异动手续时,应采取“退一补一、减一补一”的办法,即参保人员办理异动手续前须补缴其全部社会保险欠费。
三、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流程
(一)企业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缓缴申请表》);
2、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武汉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还款协议书》(附件2,以下简称《还款协议》)。
(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报资料,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受理,核定企业缓缴险种和缓缴起止时间,完善企业填报的《缓缴申请表》,告知缓缴的相关规定,并与企业签订《还款协议》(一式二份,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社保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缓缴申请表》和《还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社保经办机构为企业办理缓缴期间各险种待遇开通手续。
(四)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本区本月办理的困难企业缓缴情况汇总,填报《武汉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缓缴汇总表》),将签字盖章的《缓缴申请表》、《还款协议》和《缓缴汇总表》扫描件和电子档数据以邮件形式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登记核定科备案。
(五)每月月底前,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登记核定科汇总全市困难企业缓缴数据,为企业办理对应险种税征账调整业务。如缓缴险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登记核定科将《缓缴申请表》扫描件发送市医保中心备案;如缓缴险种包括失业保险的,将《缓缴申请表》扫描件发送市失业办备案。
四、其它事项
(一)企业经核准缓缴期间,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暂不划入,待企业还款成功后再一次性补划缓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二)企业缓缴到期后,应按照《还款协议》依法足额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欠费。如企业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在企业及时补齐到期欠费后,仍满足缓缴条件的可再次按照上述流程办理缓缴手续。
(三)各社保经办机构须对缓缴企业做好政策规定、经办流程的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将缓缴相关规定告知企业参保人员。
附件:
1、《武汉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武汉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还款协议书》
3、《武汉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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